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91
  • Tax100会员 33283
查看: 332|回复: 0

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747
2021-9-3 03: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鄂州税务订阅号
标题: 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4MTE0ODY1Nw==&mid=2247494622&idx=7&sn=10b28c577ec4079554f1284ba5971593&chksm=cf68fc40f81f75565454b80777a816e96336f2de91acc642d667f81d219c2045bdf22e6d0a2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02
二维码: -
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涉及的文件及条款见附件1。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同时废止。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失效。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8月27日


你还不知道吗?2021年1月1日这些税收政策开始实施!
个税热点抢鲜看:两类纳税人或不再预缴个税
@纳税人:以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要注意这些事项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操作说明
三部门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正式施行
如何开具红字电子专票?记住这三个步骤
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二一年新年贺词
2021年1月纳税申报早知道

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

574_1630611912709.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