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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征期办税我帮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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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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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 11: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黑龙江税务
标题: 九月征期办税我帮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A2MTg5MA==&mid=2653932629&idx=1&sn=7ffe1836bb94f0730f0eb85f432845ff&chksm=8017a1b8b76028ae400b096ae34e67c36568064f2de30a6e607e6341c885cc23c857bc992a6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01
二维码: -



尊敬的纳税人:

9月纳税申报期为9月1日至15日,为节约您的办税时间,提高报税效率,黑龙江省税务局为您提供本月份施行的税收政策、实务和其他需要您注意的事项。



你需要知道的9月新政策:
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同步施行。为进一步降低纳税人契税负担,优化营商环境,黑龙江省的契税税率将按照税法下限3%设定,黑龙江省的单位承受住房、居民承受赠与住房,以及非住房、土地交易契税率由5%降至3%;个人购买住房契税税率与现行政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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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法律地位、计税依据、征收管理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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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优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黑龙江省年度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在5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实行“按年申报、一次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同时符合“按年申报、一次缴纳”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仍按原方式进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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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龙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服务措施》,由省税务局统筹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6条服务措施各项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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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黑龙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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