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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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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 04:0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滁州税务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Njg0NTgwMQ==&mid=2247492580&idx=2&sn=80679283e1641f6a89d7a09319267dec&chksm=e9bbbbe2decc32f4451ef4e0cecf32cb355ce098354bb83f8dce6a70a3ac0cfca04d3a5c41d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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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0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授权地方在3%-5%的税率幅度范围内决定本地区适用税率,以及决定部分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

日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第四十九号公告)发布并明确,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社会广泛关注的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税率,将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按照税制平移、税负不变的立法思路,该契税优惠税率继续执行,不会影响个人享受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税率保持不变。


来源:滁州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编发:滁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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