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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15]4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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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京政办发[2015]42号
文件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15]4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8-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5]4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5]42号
  全文有效
  2015-8-17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联合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强化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4年版)》即日起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7日
  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及本市贯彻意见,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联合对《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4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一、编制体例
  《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编制。《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禁止性和限制性两类。其中,禁止性是指不允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允许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限制性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
  二、适用范围
  (一)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须执行《目录》。经市政府批准,需采取专项政策的地区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在途项目、改造升级项目不适用《目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二)《目录》中管理措施分为全市和功能区域两个层面,全市层面的管理措施须在全市范围内普遍执行;功能区域层面的管理措施是指须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基础上,增加的差异化管理措施。
  三、管理使用
  (一)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市、区县两级相关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在履行办理程序时,须依据《目录》先予审查。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目录》相关条目的解释工作。
  (三)《目录》为2015年版,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四)《目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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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办发〔2015〕42号  发表于 2021-6-1 11:14
北京市政府 42号文  发表于 2021-2-4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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