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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今日正式施行!相关政策要点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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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 03: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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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黄山税务
标题:
《契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今日正式施行!相关政策要点请查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TMzNjQ4OA==&mid=2247501621&idx=1&sn=9a917b3bfb598463691ee3e5bc16c741&chksm=97546b72a023e264292b39f8bbaa2155892ca94d176ddc19215531bb958d9edcb12ef2099df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01
二维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要点如下:
税率维持不变
《契税法》规定契税法定税率为3%~5%,与《暂行条例》一致。
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征税范围调整
《契税法》将征税范围由“国有土地使用权”扩大为“土地使用权”,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也纳入了征税范围。
扩展优惠政策
《契税法》增加了对部分非营利机构免征契税的规定。同时,《契税法》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享受免缴契税优惠。
根据《契税法》授权,安徽省明确了3项契税减免政策: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2.选择产权调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优惠政策延续
《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
社会关切的个人购买住房优惠政策继续执行: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简化申报缴税程序
《契税法》将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合二为一,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税,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保障纳税人权益
《契税法》明确了退税情形,纳税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因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强化了涉税信息保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要点如下:
明确增值税留抵退税相关规定
《城建税法》将现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明确,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明确“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2021年1号),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登记证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本公告规定的第二、三、四条除外。
二、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机构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三、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以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别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四、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优惠政策延续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来源:财产和行为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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