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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答疑】契税法来了!聊聊夫妻房产更名、析产与房屋继承中的契税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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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9-2 02: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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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宁波税务
标题:
【热点答疑】契税法来了!聊聊夫妻房产更名、析产与房屋继承中的契税那些事儿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TAyNTIzNg==&mid=2650673116&idx=3&sn=5a97828b854c98e11867a12eb37a56a1&chksm=8380fae7b4f773f1a01bb74ed4c4eb2a6a5f485f2a39146b20c7a53688a886c92e56feece30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01
二维码:
-
自2021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将同时废止。本次《契税法》立法,对现行有效的减免政策予以明确,还适当拓展了税收优惠政策,免征优惠情形从原有《暂行条例》中的四款,拓展成了《契税法》中的六项情形。
其中,夫妻之间房屋权属的变更、家庭成员的房屋继承都是较为常见的房屋权属转移行为,今天就来聊聊夫妻房产更名、析产与房屋继承中的契税那些事儿。
1、《契税法》中的描述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2、原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未提及夫妻过户的相关减免税优惠,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3、免征条件
该项免征优惠对适用时间进行了限制,即必须满足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之间的过户更名、加名、减名、确定份额等予以契税免征优惠。
问
若婚姻关系终止,离婚析产时是否需要缴纳契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答
1、《契税法》中的描述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2、原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未提及房屋继承的相关减免税优惠,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3、免征条件
该项免征优惠对适用对象进行了限制,即仅有法定继承人才可享受契税免征优惠,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问
若继承人不是法定继承人,在房屋继承过程中应该如何缴纳契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因此,非法定继承人在继承房屋权属时,应按照接受赠与的方式缴纳房屋权属转移过程中涉及的契税,目前我市契税适用税率为3%。
答
撰稿:杭州湾税务、高新税务
编辑:周承颖、王庙卓
一审:林倩、金佳丽 二审:曹建国、杨步红
三审:汤珂 四审:曹飘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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