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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9月1日起实施,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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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9-2 01: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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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洛阳税务
标题:
契税法9月1日起实施,热点问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zUwNTMwMg==&mid=2650969880&idx=1&sn=29db2cd1eb08b26e0d676ae0d307b3b8&chksm=84f83861b38fb17761118a6fdb367f72cb38ba3bb75ce4b0f851d636082739df702978d29fb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01
二维码:
-
9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就要正式施行了。
契税税率是多少?
之前的契税优惠税率是否还继续执行呢?
哪些情况可以免征契税?
针对大家最关心的一些问题,我们为大家进行热点问题解答。
问题一:契税的税率是多少?听说契税税率要涨了吗?
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3%~5%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契税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后,河南省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3%,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4%。
《契税法》实施后,法定税率与原《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并未改变,税率为3%~5%。对于个人购买住房,仍然执行的契税优惠利率。所以,契税的税率没有上涨。
不仅如此,《契税法》还在原有优惠基础上,增加了对部分非营利机构免征契税的规定。同时,《契税法》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享受免缴契税优惠。
问题二:哪些情形需要缴纳契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契税法》中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问题三:之前的契税优惠税率还继续执行吗?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仍然有效。具体优惠税率规定为: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外,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问题四: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注意: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问题五:什么时间缴纳契税?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问题六:哪些情况可以免征契税?
根据《契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工虹
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另外,河南省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也可以免征或减征契税——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编发:洛阳税务新媒体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责编:张硕 陈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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