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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今日施行!快来看看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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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 01:4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洛阳税务
标题: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今日施行!快来看看有哪些变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zUwNTMwMg==&mid=2650969880&idx=4&sn=bb7a91775861de42dcf1958debb65929&chksm=84f83861b38fb177a6ef987c7f6db878464ba8fb69bea25694243fffdf47e3ee2d6eb0935bc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01
二维码: -


税法Q&A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随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有什么变化?税率和申报缴纳有变化吗?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有哪些?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哪些变与不变?一起来看——



视频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Q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有什么变化?
  答:主要变化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现行增值税留抵退税相关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减轻纳税人负担。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Q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平移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有关税率的规定,税率前后保持不变,即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行政区域,将税率分为三档:市区7%,县城、镇5%,其他地区1%。

Q3
如何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一种附加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同时扣缴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自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不仅减少了纳税人填写表单数量,提高办税效率,而且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升了办税体验。

Q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有什么新规定?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从法律层面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Q5
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吗?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从法律层面明确,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Q6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如下:
  
1.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有关规定执行。
  
  2.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有关规定执行。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有关规定执行。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有关规定执行。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河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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