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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4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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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584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47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4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05-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47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梅沙海景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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