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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热点问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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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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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 00: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温州税务
标题: ?契税法热点问答(三)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jE4OTU4MQ==&mid=2651803737&idx=3&sn=497ffab20e51ab3ad573e28c95753796&chksm=f16a1e3bc61d972daf5bc63e3ca2189af08f29630f8298f00a28ccb272121f0428fd428165c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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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浙江省《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7月30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9月1日起和《契税法》一并实施。《契税法》和《决定》对浙江省的契税纳税人会带来什么影响,请让我们继续来为您解答:
问:我将自己的房屋转至妻子名下,是否需要征收契税?
答:根据《契税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问:父亲过世后,我继承他名下的房产,是否需要征收契税?
答:根据《契税法》规定,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问:我们学校购买房产用于教学,是否需要征收契税?
答:根据《契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免征契税。
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限于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问:我们学校购买了房产部分用于办公、教学、科研等用途,部分用于对外出租,如何征收契税?
答:根据《契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免征契税。
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因此,上述土地、房产中用于办公、教学、科研等用途的,可以免征契税;用于对外出租的,需按规定征收契税。
问:我购买的房产过户后,因为开发商违约,法院判决合同撤销,前期缴纳的契税是否可以退还?
答:根据《契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还契税。
问:我们公司购买土地用于开发,后期因为规划调整,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退还了部分土地出让金,前期缴纳的契税是否可以退还?
答:根据《契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还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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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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