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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理论与实践研究 | 中国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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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1-9-1 15:2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绿色金融理论与实践研究

中国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课题组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为绿色金融理论与实践创新提供了方向指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对发展绿色金融提出了迫切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绿色金融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不断完善,资金规模持续增加,产品和服务创新日益丰富,环境效益逐渐显现,国际合作扎实推进。但在标准制定、管理工具、风险定价、信息披露、机构建设、市场环境以及监管激励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短板和问题。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应将发展绿色金融作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不断增强绿色金融的可持续性和发展活力,持续提升绿色金融服务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质效。发展绿色金融,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也是我国落实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新举措,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体现。探索符合中国实际、反映全球趋势和开放合作的系统性绿色金融中国方案,为世界各国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贡献中国智慧,既有助于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和加强绿色金融国际交流,也能彰显我国负责任大国的金融形象。
  
一、绿色发展思想溯源和创新发展
(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绿色发展的基本立场
1.马克思恩格斯的基本立场
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体系形成于工业革命上升时期。机器生产在促进工业发展和提升社会生产力的同时,由粗放生产方式造成的自然破坏和环境污染也逐渐显现。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无视资源环境保护和无序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予以了强烈批判。尽管马克思恩格斯并未明确表明其绿色、生态观点,但其哲学和经济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深厚的生态文明价值主张,主要体现在:


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生态自然观的哲学基础。人与自然之间的辩证关系是生态环境问题中最原始、最根本的关系,马克思认为自然界先于人和人的意识而存在,“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自己所处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人类生产劳动和生活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源于自然界的供给,劳动过程“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为了人类的需要而占有自然物,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一般条件,是人类生活的永恒的自然条件”,人与自然相互影响、相伴而生,共处于一个复杂的有机整体之中。


工业革命时期粗放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对利润的无度追求和对资源的无节制攫取是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马克思指出“文明和产业的整个发展,对森林的破坏从来就起很大的作用,对比之下,它所起的相反的作用,即对森林的护养和生产所起的作用则微乎其微”,“不以伟大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会带来灾难”。恩格斯通过对工人工作环境的观察,指出“它(乌培河)那鲜红的颜色并不是来自某个流血的战场……而是完全源于许多使用土耳其红燃料的染坊”,而工人则“在低矮的房子里劳动,吸进的煤烟和灰尘多于氧气”,强烈批判了掠夺式资本主义粗放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产阶级罔顾工人阶级生命健康权益的剥夺行为。马克思恩格斯不但深刻揭露了资本主义的反生态性与反人道主义特点,而且充分表达了对工人阶级生存发展的深切关怀和对自然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惋惜。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性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理应遵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


建立新的生产方式和制度安排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源、环境和发展的矛盾。马克思认为协调人、自然与社会三者关系的最高价值目标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提出要完成“使自然界真正复活”、“使任何自然矛盾真正解决”的历史使命,就要“对我们的直到目前为止的生产方式,以及同这种生产方式一起对我们现今的整个社会制度实现完全变革”(徐民华,2007)。因此,从根本上解决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要善于运用改革办法推动体制机制和制度变革,选择有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产方式和发展模式。


2.列宁的基本立场
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自然观和生态思想,进一步对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过度消耗自然资源、肆意破坏生态环境和剥夺劳动者发展权益进行了批判。列宁强调在社会主义发展实践中,要认识、尊重和利用自然规律,注重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主张对资源进行循环利用,这是较早的循环经济思想。列宁还十分重视人的作用,号召在资源与环境保护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的主观能动作用,指出“生气勃勃的创造性的社会主义是人民群众自己创造的”。


列宁用发展的眼光剖析资源环境问题的动态性和蔓延性,不仅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加深了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破坏程度,而且在其帝国主义理论中进一步指出帝国主义的扩张也造成了对殖民地自然环境的破坏和资源危机,鲜明地指出帝国主义给整个世界生态环境带来不可逆的灾难(黄茂兴和叶琪,2017)。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生态思想为我国驳斥当前西方国家模糊生态环境问题根源、撇清生态环境问题历史责任和将责任转嫁给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本质和企图提供了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


(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文明思想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包含着丰富的、系统的生态文明思想(方兰和陈龙,2015)。如,“天人合一”的思想反映了人与自然万物共生同处的依存关系,在我国历史上和哲学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自然规律不可违背,要“知天”、认识自然规律,更要“畏天”、尊重和顺应自然规律。“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强调的就是道、天、地、人之间的有机统一和自然生态平衡。


仁爱万物的伦理观将伦理行为推广到所有生命和非生命形态,把尊重、保护自然纳入道德层面、提升至博爱仁义的高度。“盖仁之为道,乃天地生物之心”,仁者不光爱人,仁者更爱万物,万物一视同仁。


天道生生的价值观指出自然界万事万物的产生、演变和发展都是遵循一定规律的,生命的生生不息,是自然之“道”和“德”。“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四者不失其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等思想都阐发了天道生生的价值观。


知行合一的实践观揭示了思想和实践必须相结合,“知而不行,只是未知”,“真知即所以为行,不行不足为知”,思想产生于实践又指导实践,两者只有密切结合,才能创造出强大的社会生产力。


(三)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丰富内涵和哲学智慧
习近平总书记从历史、理论和实践视角将中国的发展实际与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相结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创造性、系统性地提出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美丽中国建设指明了方向。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博大精深,内容十分丰富,可以尝试概括为: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的历史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自然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民生观,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系统观,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观,建设美丽中国的全民行动观,共建全球生态文明的全球观。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具有丰富的哲学意蕴。从唯物论上,一是坚持自然界的基础性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自然界是人类社会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强调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二是遵循自然规律,坚守生态红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红线是国家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当人类合理利用、友好保护自然时,自然的回报常常是慷慨的;当人类无序开发、粗暴掠夺自然时,自然的惩罚必然是无情的。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这是无法抗拒的规律”,“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制,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三是充分发挥意识能动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可以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但归根结底是自然的一部分,必须呵护自然,不能凌驾于自然之上”,“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四是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


从辩证法上,一是提出生命共同体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在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性问题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携手应对气候环境领域挑战,守护好这颗蓝色星球”。二是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是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要全面推动绿色发展,绿色发展是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三是强调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对立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


从认识论上,一是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二是强调生态决定文明兴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三是坚持生产生活方式的协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给自然生态留下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
  
二、国外应对环境、气候与资源问题的主要实践
(一)工业化和城市化造成环境、资源与经济发展的失衡
1962年,《寂静的春天》批判了美国20世纪50年代通过破坏自然环境、滥用化学药品等手段追求经济增长的粗放发展方式,引发社会公众对环境问题的极大关注,致力于推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各种环保组织纷纷成立。1972年,《增长的极限》首次提出地球极限和人类社会发展极限的观点,日趋枯竭的自然资源和地球有限的吸收工农业废弃物排放能力难以承载过度的人类活动,世界经济发展面临日益严峻的生态赤字,努力实现可持续、包容性发展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共识。1984年,印度博帕尔美国联合碳化工厂重大化学品污染事故的发生,促使美国国会开启实施《紧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案》(EPCRA)和《有毒物质排放清单》(TRI),要求相关行业登记并定期报告650余种化学品的排放地点和排放数量。20世纪90年代初,智利Pangue水电工程项目引发的环境和社会问题促使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IFC)关注应对环境和社会问题的能力建设。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指出,人类活动是造成当前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


(二)发达国家应对环境、气候与资源问题的行动
美国是较早制定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和开始排放权交易理论研究的国家。1934年,美出台的《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环境负债、遵循环境和其他法规成本等信息。1980年,颁布的《超级基金法》规定企业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承担污染场地修复费用,减少污染场地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不利影响。欧盟已形成一套较完善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采用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方式。《奥胡斯公约》《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等级制度议定书》提出了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制度。2014年,欧盟修改审计指导原则,要求超500名员工的公众企业在审计报告中要披露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信息。英国是较早实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国家之一。1985年,《公司法》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1990年,《环境保护法案》要求有污染的企业必须在报告中披露环境保护的行动。2015年,英国政府发布新环境报告指引,推动实施强制性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法国新《环保法》要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环境和社会业绩方面的信息,报告必须由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第三方机构须获法国授权委员会授权,或欧盟合作组织设立的具有多边认证协议授权机构的授权。新加坡规定特别耗用能源公司须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和能源耗用、管理战略及节能计划。澳大利亚要求公司遵守“不遵守就解释”原则,披露重大经济、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风险以及管理措施。


(三)国际组织推动可持续发展的主要举措
世界银行建立了可持续发展环境与社会框架。国际金融公司按A、B、C、FI四类对项目进行划分,确定项目环境与社会风险最低标准,作为信贷决策的重要条件。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在发布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正式使用可持续发展概念,并将其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以公平性、持续性和共同性为基本原则,注重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相互协调和共同发展。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提出发展中国家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过程中要提高银行信贷、储蓄机构和金融市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同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宣布成立金融倡议(UNEP FI),推广和普及可持续发展金融理念,引导金融机构绿色转型。


2002年,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和花旗银行等共同发起建立“赤道原则”。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明确世界各国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2006年,高盛集团发布的ESG研究报告首次提出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概念,ESG投资理念强调除考察企业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外,还要结合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非财务表现对企业价值和社会价值作出综合评价。2006年,联合国社会责任投资原则(UN PRI)倡导在投资决策中充分考虑ESG因素。
2012年,联合国可持续保险原则(UNEP-FI PSI)成立,为保险业应对和解决可持续发展机遇和挑战提供全球框架。2015年,欧洲建立全球第一个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成为建立时间最早、覆盖地区最广、交易规模最大的跨国强制性“总量与交易”(Cap and Trade)系统。2015年,《巴黎协议》对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安排,各国将以“自主贡献”方式应对气候变化,发达国家带头减排,并为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

  
三、中国绿色金融的政策与实践
(一)建立起覆盖多领域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
2015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提出“建立绿色金融体系”总体目标。2016年,《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构建国内绿色金融体系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提出“发展绿色金融”。2020年,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推进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推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的金融支持,有效防范和化解气候投融资风险。


1.绿色信贷
绿色信贷在我国绿色金融各领域中起步最早、发展最快,政策体系较为成熟。1995年,首次对金融部门在信贷工作中落实国家环境政策做出规定。2007年,要求金融机构依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同年,原银监会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要求银行机构加强节能减排授信工作管理,首次从董事会和高管层履职、信贷流程、信息披露等方面对银行机构开展绿色信贷工作作出全面、系统和细致的规定。2012年,原银监会印发《绿色信贷指引》,在总结前期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完善绿色信贷相关规定,明确了绿色信贷三大支柱,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支持力度,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2013年,原银监会印发《绿色信贷统计制度》,要求银行机构对涉及环境、安全等重大风险企业贷款和节能环保项目及服务贷款、年度节能减排能力进行统计。2014年,原银监会印发《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从2015年起每年组织国内主要银行机构开展绿色信贷自评价。2017年,指导银行业协会印发《中国银行业绿色银行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开展绿色银行评价工作。同年,人民银行将银行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表现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2017年,原银监会印发《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强对“走出去”项目融资中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管理。2018年,人民银行建立银行机构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2019年,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大力发展绿色金融,要求银行机构建立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将环境、社会、治理(ESG)要求纳入授信全流程,强化环境、社会、治理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


2.绿色保险
狭义的绿色保险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07年,生态环境部和原保监会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提出“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强调“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将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确定为重要改革任务。2017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绿色债券
我国绿色债券包括绿色金融债、绿色企业债、绿色公司债、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券融资工具、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等。人民银行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建立发行核准绿色通道,将符合条件的绿色金融债券纳入货币政策操作抵质押品范围。发展改革委发布《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明确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的支持范围。证监会发布《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易所为绿色公司债设立绿色通道,适用“即报即审”政策。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规范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评估认证、资金用途和监管等内容。


(二)中国绿色金融的实践效果
绿色信贷市场发展态势良好。2020年末,国内21家主要银行绿色信贷余额达11.59万亿元,绿色交通、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项目的贷款余额及增幅规模位居前列。绿色信贷环境效益逐步显现,按照信贷资金占绿色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21家主要银行绿色信贷每年可支持节约标准煤超过3.2亿吨,减排二氧化碳当量超过7.3亿吨,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发挥了重要支持作用。同时,绿色信贷资产质量整体良好,近5年不良贷款率均保持在1%以下,远低于同期各项贷款整体不良水平。


绿色信贷产品不断丰富。探索开展能效融资和特许经营权质押融资服务。如,以合同能源管理合同项下的未来收益权作为质押或作为其他担保抵押物的补充,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贷款。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为市政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提供融资。


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持续完善。银行机构将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纳入信贷管理全流程。通过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对涉及环境、安全等重大风险企业贷款采取督促整改、压缩退出、清收处置等措施,有效管控环境和社会风险。


绿色保险发展取得积极成效。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试点涉及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电力、医药、印染等20余个高环境风险行业,为数万家企业提供风险保障。


绿色金融国际交流与合作扎实推进。2012年,原银监会与国际金融公司(IFC)会同10家金融监管机构和银行业协会,倡议发起可持续银行网络(SBN),共同探索发展中国家如何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银行业。2016年,G20杭州峰会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英格兰银行担任共同主席、80多个成员参加的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开启绿色金融全球主流化进程。2017年,法国央行发起成立绿化金融体系网络(NGFS),探索央行如何将气候变化风险纳入金融监管框架,中国人民银行等36个国家的央行参加。NGFS成员主要为发达国家,SBN成员全部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既是SBN成员也是NGFS成员,可协调两国际网络,推动两网络协作互补。

四、推动我国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绿色金融理论建设
1.明确绿色金融基本内涵
发展绿色金融,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和系统观念,平衡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生态治理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可以借鉴外部性相关理论,探索设计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的长效机制。绿色金融是新发展理念在金融领域的生动实践,是对传统金融功能的深化,但并未脱离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旨在促进资金资本等各类要素自由流向环境友好、气候友好的产品市场、服务市场和技术市场,以提升环境质量和规避环境风险,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绿色金融通常采取结构性策略(如抑制高碳活动、支持低碳项目)引导市场预期,强化市场激励和约束,进而降低负外部性和实现环境效益内部化。


2.确立绿色金融发展框架
新发展理念是发展绿色金融的价值导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是绿色金融发挥作用的关键切入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促进绿色和包容性经济的发展是绿色金融的核心目标。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市场定价共同构成绿色金融的基础功能。绿色金融是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路径和方向,对金融体系适应性变革提出了迫切要求。绿色金融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内在一致性。


3.探索绿色金融实践路径
一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界定两者的行为边界。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是促进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两种力量,政府通过“建章立制”为供求、价格和竞争市场机制的发挥营造环境、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二是强化法治约束和制度性安排。加强绿色金融专门立法和政策协同,明确自然资源产权和环境权益(如排污权、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制定绿色金融发展质量评估体系,强化绿色金融窗口指导和监管创新。三是建立具有气候韧性的绿色金融市场体系、机构体系和产品体系(洪卫,2020)。加快绿色金融基础设施、交易市场和规则标准体系建设,培育专业服务机构,推广责任投资理念,加强投资者教育,推动金融机构绿色转型,提升应用金融科技管理环境、气候和社会风险的能力,开发适合绿色技术创新和覆盖投融资主体全生命周期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四是深化拓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向国际社会分享我国发展绿色金融和污染防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务实举措以及经验做法,传递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充分借鉴世界各国有益实践,密切与国际组织、双多边金融机构和非政府机构的合作,加强沟通对话,提升“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影响力。依托各类国际或区域性平台积极参与绿色金融国际标准制定,提高绿色金融治理国际话语权。


4.设计绿色金融激励机制
一是促进市场价格发现和形成。研究完善绿色投融资环境效益测算评估指标体系,量化环境污染成本和生态保护绩效,建立绿色、生态产品交易市场,形成能够准确反映环境成本和效益的市场定价。二是强化产业、财税、金融、投资和区域政策的协同配合。综合运用财政补贴、融资担保、税收优惠和市场准入等手段,建立完善绿色投融资成本分担和风险补偿机制,实现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三是加快完善绿色金融监管指标体系。推进货币政策与绿色金融发展目标的相互协调,丰富和创新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货币政策工具,将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政策评估体系,探索降低绿色资产风险权重、拨备和流动性要求和允许绿色债券优先受偿的可行性,推动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发展框架下积极开展符合监管规则的市场交易活动。四是拓宽贷款融资抵质押范围。为聚焦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的相关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便利,鼓励金融机构探索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质押融资的新模式、新路径。


(二)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
1.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按照国内统一、国际认同、清晰可执行的思路,加快研究涵盖通用基础标准、产品服务标准、信用评级评估标准、信息披露标准、统计共享标准以及风险管理与保障标准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确保形成对信贷、债券、股票、基金、保险等产品领域具有广泛适用性的基本指引,为行业规范发展提供明确的方向和依据。标准制定要兼收并蓄、博采众长,吸收国际标准的最佳实践和有益成果,但也要加强前瞻性谋划,放眼未来,为绿色金融适应技术变革、理论和制度创新留下充足空间(陈雨露,2018)。


2. 加强绿色金融法律法规制定
一是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绿色发展的法律法规,在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中融入对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和金融业自身绿色转型的考量或单独进行绿色金融立法,明确金融机构对投融资项目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责任义务,并承担相应的环保责任,加大环境污染者的法律责任,推动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落地实施。二是鼓励各省、市、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适应性强的绿色发展地方法规,建立地方绿色发展指标体系,量化环境保护绩效。三是探索将气候变化风险作为参数纳入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健全绿色金融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适应性调整监管指标,从宏观审慎监管与市场行为监管层面全面管理绿色金融风险。四是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支持作用。综合采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融资担保、政府采购等手段,激励自主、自愿减排,为绿色产业发展提供扶持,促进绿色金融稳定发展。五是加强责任投资理念教育,营造绿色生产和消费社会氛围,以绿色供给引领绿色消费、促进消费方式转变,通过绿色消费倒逼生产方式变革,给予绿色生产和消费差异化的金融支持。


3. 加快绿色金融市场建设
一是在总结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城市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交易市场制度规则和相关标准,加快推进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培育发展二级交易市场,搭建全国统一、规范和有序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二是建立完善第三方服务体系,促进绿色金融专业机构发展,鼓励会计、法律和信用评级等机构为绿色金融项目提供评估咨询和投融资定制化服务,为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绿色金融市场建设“牵线搭桥”。三是建立绿色产业信息交流平台,加强金融机构与环保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缓解绿色金融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对“漂绿”“洗绿”行为的监测、预警、防范和处置能力,防范和化解绿色金融风险。四是加强对投融资活动环境影响的评估,尤其是要探索完善环境损害评估体系、标准规范和技术工具,提升投融资活动环境损害评估的制度化、流程化水平和约束力,稳妥有序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发展,压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4. 强化环境、气候和社会风险信息披露
一是借鉴国际上主流的绿色金融信息披露框架,如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CDSB)、碳信息披露项目(CDP)、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绿色保险原则、负责任银行原则等,明确披露的框架、内容和方式,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和重点行业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二是加强绿色金融环境效益测算方法、指标和工具的开发,准确测算、评估绿色投融资活动的环境效益和节能减排效果,为信息披露提供基础支持(李晓文,2021)。三是支持和培育提供环境、气候和社会风险分析和整体解决方案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强化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评价、引导、监督和激励。


5. 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市场化实现
一是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针对森林、湿地、流域和海洋等不同类型生态系统特点,探索制定能够充分衡量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核算方法,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实施生态补偿和对绿色发展进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二是建立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政策体系。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原则,强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撑,鼓励各地探索市场化、多元化和利益共享的生态补偿方式和路径。三是推动形成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发展局面。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依托生态资源禀赋,加快发展绿色产业,丰富绿色产品供给,强化生态产品品牌、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大力培育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体系,促进市场价格发现与形成,引导和刺激绿色消费,促进生态产业向集群化发展,提高生态产品市场溢价。四是建立健全资源产权交易制度。坚持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推进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林权和水权交易,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资源循环利用服务、环境综合治理服务托管等新业态发展,综合运用市场、法律和行政手段完善支持环境治理、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有效机制(王夏晖等,2020)。五是创新符合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绿色金融产品。拓展绿色金融的支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根据生态产品特点规范开展绿色金融创新,加大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绿色基金和绿色信托等对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生态效益突出的生态产业和项目的支持力度,整合各类资金,强化股权投资支持,稳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重大生态修复、流域和污染治理项目。


(三)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再上新台阶
1.强化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引领作用
一是加快建立统一、权威的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与统计制度,为金融机构发展气候投融资和进行产品设计提供重要依据。二是探索将气候投融资信贷工具纳入MPA考核以及气候投融资信贷工具和债券工具纳入货币政策操作合格担保品范围,通过定向降准、提供长期限低成本再贷款、降低风险权重和允许绿色债权优先受偿等政策激励金融机构发展气候投融资。三是要加强市场监管和风险管理,从源头遏制气候投融资发展过程中的“漂绿”行为。四是协助地方搭建气候投融资信息平台、建立风险分担与担保机制、完善差异化监管体系以及推进碳交易、排污权等细分市场建设。


2.将财税激励与市场激励更好结合起来
充分发挥财政和税收手段的激励作用,为绿色投融资活动和生态价值实现提供政策支持与风险保障。


一是综合采用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税收优惠和融资担保等手段,降低绿色技术研发、绿色生产和推广的资金压力,加快培育绿色消费市场,促进绿色生产和消费互促互进、动态平衡(叶燕斐等,2020)。二是发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和各级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杠杆作用和风险补偿功能,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支持绿色经济发展。三是突出价格等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对标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在碳排放交易试点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可支持多行业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设施、系统和平台,促进碳排放权市场价格形成,引导金融机构根据环境权益市场特点规范创新碳金融及衍生品,积极参与碳金融和其他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为市场主体主动履行碳减排任务提供持续有力的市场激励,为利用碳金融转移环境风险和实现环境目标创造市场空间。


3.以ESG理念打造中国金融市场核心竞争力
一是引导金融机构从战略、业务、流程和管理等各方面践行ESG理念,要求金融机构在授信决策、贷款审批、资金价格、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资产组合中将环境、气候和社会风险作为参数予以重点考量,加强对气候变化引起的物理风险、转型风险和责任风险的前瞻应对,全面管理声誉、合规、战略、法律、客户和供应链风险。二是将ESG标准嵌入到产融互促发展活动之中,发挥金融资本的引导作用,运用差异化措施推动产业链价值链再造升级,推动产业活动更可持续、更韧性和更加包容。三是注重ESG理念运用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动态性,强调多重目标的兼容和增加社会总体福利,与相关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的强信任关系。


4.强化对风险的测算、缓解和预防控制
一是引导金融机构关注气候变化物理、转型和责任风险,探索将气候相关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动态评估因气候变化因素可能产生的风险敞口,推动企业建立“内部碳价格”,在企业碳价内部化基础上,全面、系统、前瞻评估借款企业的财务和非财务表现。二是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与社会风险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建立环境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探索环境和气候风险影响金融机构稳定性的传导路径。三是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风险管理和服务方式,将环境、气候和社会风险纳入银行机构信贷管理全流程,探索建立覆盖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类别和不同程度环境、气候和社会风险的保险保障机制,完善绿色投融资风险补偿制度。四是加强投资者教育,壮大责任投资市场力量,搭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可持续投资网络,引导各类投资者开展绿色投资、责任投资和价值投资。五是统筹金融机构数字化和绿色化转型发展,推动金融机构加强金融科技研发和市场应用,提高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识别、监测、预警、评估、处置环境和社会等各类风险的能力。


5.强化信息披露,接受利益相关者监督
一是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互动,提高投融资项目环境和气候风险管理能力和自身环境和社会表现,防范责任和声誉风险,提升美誉度和品牌力。二是营造有利于绿色金融发展的营商环境,加快完善绿色金融第三方服务体系,提高会计、法律、评级等专业机构信息服务能力和水平。三是推动绿色金融相关领域(如碳排放权)基础设施加快建设,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搭建数字化平台,促进数据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金融机构监测、预警、评估和处置环境、气候和社会风险提供多维度数据支持。四是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申诉回应平台建设,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和程序,优化组织设计并保持申诉问责负责部门的独立性,稳妥处理业务条线和内控、合规、审计条线的分歧,强化对利益相关者发展权益和市场声誉的保护(叶燕斐等,2020)。五是鼓励引导有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拓展海外市场,积极参与绿色低碳项目国际合作,在壮大“朋友圈”的同时,提高国际化运营能力。


6.加大重点领域绿色金融支持力度
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绿色转型的切入点在于能源、交通和产业的绿色转型升级,绿色金融在这个过程中大有作为,在配置金融资源时,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引导资金向以上行业、项目倾斜,强化激励约束和市场预期,提升金融服务绿色发展的质效,推动实现宏观调控、金融转型和绿色增长的良性循环。一是着力优化能源结构,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规范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对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项目和产业的资金支持力度,提升债券市场融资能力,扩大绿色债券、气候债券、碳中和债券等发行规模,整合与环保相关的产业或发展基金,推动保险机构加强市场研究和提升绿色保险产品开发、定价能力,更好发挥保险保障和风险补偿功能作用。二是根据公共财政、金融和社会资本的不同特点,探索各类资金合作新模式、新路径和新机制,提高重大交通路网工程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质量,充分发挥绿色化、网络化和智能化交通运输体系的节能减排作用。三是加快调整资产配置,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加大对现有高碳行业能效提升、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支持。四是统筹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和绿色建筑增量提质,建立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体系,推动绿色建筑融资信息披露,设计覆盖建筑开发、运营、销售全生命周期的金融产品、定价标准和优惠条件。五是为绿色供应链改造升级和三废处理项目提供绿色金融服务,在信贷审批、资金价格、贷款期限和抵质押担保条件等方面给予差异化支持,落实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在高环境风险行业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六是稳定和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推动生产布局和市场结构持续优化,防止盲目扩张和无序竞争,聚焦新能源汽车产业弱项和短板,强化对关键技术研发、工艺改进、检验测试、市场应用和充换电等配套体系建设的金融支持。


7.打足“一带一路”建设绿色低碳底色
一是进一步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拓展绿色投资的范围和深度,提升境外投融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能力,在合作共赢的基本框架下,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增强产业发展内生动力、提高贸易网络通达性,实现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环境、气候治理能力的提升。二是密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方面的互补关系,发挥我国在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高速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产业资源、技术能力,结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实际需求和我国对外开放战略,引导我国企业与东道国及相关市场主体开展产能、技术和投融资合作。三是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绿色金融方面的深度合作,推动标准、规则对接,严格遵守当地的环境法律、社会制度和相关规范,创新投融资方式,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绿色基础设施和绿色产业的支持力度。四是进一步提升金融业双向开放的质量和效益,提高我国金融机构“走出去”和海外资本运作的能力和水平,践行责任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融入或建立以可持续投资为导向的投融资网络,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形成绿色金融发展合力、促进风险分担,为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解决方案。

  全文刊发于《金融监管研究》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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