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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9-1 01: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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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怀化税务
标题:
关注 ▍全国节能宣传周,来学与节能减排相关的税收政策吧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zg1NDMzMg==&mid=2651348257&idx=3&sn=65387739d07384381136e69dd5062672&chksm=808b3cb2b7fcb5a499e30940d0e1ec96189316f47357b2bace14fa1ff75347837b9db31e310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31
二维码:
-
8月23日—8月29日是全国节能宣传周,今年的主题是“
节能降碳,绿色发展
”。
今年以来,“
碳达峰
”、“
碳中和
”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也成为网络热词。
大家知道它们是什么意思吗?
碳达峰
是指我国承诺2030年前,二氧化碳的排放不再增长,达到峰值之后逐步降低。
碳中和
是指企业、团体或个人测算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然后通过植物造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碳“零排放”。
那么为实现“碳中和”目标,我们能做些什么呢?又有哪些税收政策与之相关呢?快来跟小编一起学习下吧~
01
调整产业结构
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
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具体标准参见该文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
暂免征收增值税
。具体标准参见该文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资源综合利用、新型墙体材料、
风力发电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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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享受即征即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规定: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本公告所称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α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称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执行。纳税人适用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执行。
二、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符合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即征即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风力发电享受即征即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规定: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
增值税即征即退50%
的政策。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
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02
助力优化生产方式
向“生态”让步
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规定: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
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此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
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文件确定。
03
倡导创新生活方式
大力发展“绿色出行”
车船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规定:
对
节能汽车,减半
征收车船税;对
新能源车船,免征
车船税。具体标准参见该文件。
车购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具体标准参见该文件。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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