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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7-21 16:34 编辑
听众朋友们,今天继续带您走进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最新规定。我们来看一看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的规定:首先需要满足的第一个条件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的条件,这个在昨天的节目当中,我们就已经为大家具体解答。
其次,每年应当在3月31日之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过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募捐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我们后面即将说到的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一些内容。
这里要注意的是,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第三项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的时候,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第四项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各位听众朋友们,对于上述的内容您了解了么?更多的税收话题和内容请关注“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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