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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 不用打电话,12366高频问题解答(第十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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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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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1 22: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奉贤税务
标题: 【一问一答】 不用打电话,12366高频问题解答(第十五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k3NDk2MQ==&mid=2650304495&idx=1&sn=0ad9958f6bff468e249cb7a78a7f57a9&chksm=bece4b7189b9c267daa5086482561910f76bfbdeb2be375259e09016187119645356eeb4d7d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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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快乐的智慧开启新的一周,您的好运正在派件,请注意查收——12366高频问题解答(第十五期)给大家收集整理了一些关于机动车发票范围、发票填写、便民措施的高频问答,一起来看看吧!每周一期,记得收藏呦~

Q
01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中的“机动车发票”包括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Q
02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如何适用《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的规定?
答: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在“规格型号”栏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的,“规格型号”栏可以为空,但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
Q
03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后,对制造日期为2021年5月1日之前的机动车,如果没有取得车辆信息,还能销售吗?如何开具发票?
答:《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对于企业所销售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销售方可按《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例如:2021年6月1日销售2021年4月生产的机动车,按照《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Q
04
5月1日,机动车票面调整之后,之前申领的发票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Q
05
在机动车发票使用方面有什么新的便民措施?
答:一是,为了最大限度为企业服务,税务机关在发票领用方面实施动态管理。主管税务机关结合销售方生产经营情况和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判断其经营规模,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领用数量,满足企业经营中对发票的需求。
二是,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能够读取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可以提升机动车发票开具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7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想要了解更多新规举措,敬请关注【奉贤税务】,今天的高频问题解答就到这,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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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奉贤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编发:奉贤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奉贤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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