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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继续保持3%,9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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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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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1 20:4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扬州税务
标题: 江苏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继续保持3%,9月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MDkxNjA2NA==&mid=2247496308&idx=1&sn=fc2c2d34cff69556d6c79bb17e567c93&chksm=ec1a21fbdb6da8ed7d5002f78dc3ffd1ae8a78737a5e4be148b59a64c8cd5c0fe93b9efbe7b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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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由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同步施行。
契税是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对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目前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是法定税率范围的最低税率。根据《契税法》授权,我省契税立法体现税制平移的总体思路,遵循平稳过渡、公平合理、征管便利的原则,维持现行具体适用税率3%不变。考虑当前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及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本次立法暂不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同时,《决定》明确了《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的免征或减征契税情形的具体办法。
一是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以产权调换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是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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