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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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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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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1 19: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宿迁税务
标题: 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的公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DE2Mjg4MA==&mid=2649786744&idx=1&sn=6ee5e091bf61f0bc9d228cf68852f781&chksm=87ac5057b0dbd941f8243472b7fa3b51a925d995151c490cefd11d1e00aa93d8b6b10f4b6a5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31
二维码: -
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
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的公告
苏财税〔2021〕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等事项确定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为其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为其分别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苏政发〔1985〕60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5日


编校人:张翔
审核人:孙晓东
来 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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