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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柔相济的执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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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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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1 19: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安康税务
标题: 刚柔相济的执法之道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zUxMzkyNw==&mid=2650739401&idx=3&sn=e3e19be5c8ec66fe7fa6f26fe66f0857&chksm=8833fce1bf4475f7d8f0cc94717dd8d600d982b0237a6e0d6a141daf2824e21e15fde806e5f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30
二维码: -

刚柔相济的执法之道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陈家锐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到,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笔者认为,这实际上体现的就是刚柔并济的执法理念,刚和柔是辩证统一的,而不是对立割裂的,税法是刚性的、严肃的、相对固定的,执法则可以采取柔性的、相对灵活的方式。
刚柔并济,难在“柔”字上。税法条文是明确的,有据可依的,故“刚”自不必言。“柔”则没有统一标准,柔性执法虽然更容易让人接受,但太“柔”则一方面容易损害税法权威,另一方面则可能会引发执法标准不一、执法不公,甚至是随意执法等一系列问题。
刚柔并济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把握“刚”“柔”之度,需要清醒认识到“刚”“柔”之分仅是执法手段不同,不会影响或改变这一行为仍是执法的性质,其最终目的也都是为了实现规范税收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或“刚”或“柔”优先应该考虑的是执法的效果,通过更经济有效的执法方式,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刚柔并济需要确保执法者权责一致。哪一种执法方式更合适,往往很难有一个非黑即白的绝对答案,更多需要执法者在结合实际情境做出综合判断,这就需要赋予执法者一定的灵活处置即自由裁量之权。要避免权力的任性和权力滥用,必须在赋权的同时予以明责,权力和责任对等起来,确保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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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作者/ 陈家锐
编辑/ 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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