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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来了!有3点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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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8-31 12: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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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厦门税务
标题: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来了!有3点新变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AxODIwMQ==&mid=2652389519&idx=3&sn=62c60a2e3601ae6ea7c398c59c43cc8f&chksm=8b4ba8b9bc3c21af5bb25074487da11c176efb8750ac7aa02549205c7535777159aaffe8d53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30
二维码:
-
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正式开始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那么,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相比,城建税法有哪些新变化,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
变化一|
为避免增加留抵退税企业的负担,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底退税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建税法将现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
变化二|
为规范城建税的征管,城建税法明确规定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
即,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
变化三|
为不增加纳税人税负,城建税立法平移了现行税率规定。考虑到城建税属于地方税,各地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城建税法没有对纳税人所在地做统一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确定。
厦门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为其增值税、消费税纳税地点。
更多内容,请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年8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九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财产和行为税处、翔安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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