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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知识微课堂》(音频版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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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1 10: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丹东税务
标题: 《税收知识微课堂》(音频版第四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ODY1MDQ5MQ==&mid=2247495431&idx=1&sn=e390fe0b7f74323947716edf2cb0b4aa&chksm=977d4693a00acf85484c40a447d4bb4726624331cef20f8ea2fbf0533bc146c532ecd879ef5e#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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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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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我公司是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2季度销售额为40万元,但是由于下游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所以我公司就其中15万元收入业务开具了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你公司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你公司向购买方就15万元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则需要按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缴纳15万元*1%=1500元)。对于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收入(40万元-15万元=25万元),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Q2
我家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里有一张按原16%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应如何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率授权管理,在24小时有效期内,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Q3
我们是一家工业制造企业,原来享受75%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国家对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给了新的优惠,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
按照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允许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此次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Q4
我们一家人都在农村务农,是不是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我能够享受哪些方面的税收优惠?
根据修改后的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所得,可以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从事个体经营,同时没有这些综合所得的,也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现在很多人进城打工,也有工资收入,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在农村务农,没有综合所得,如果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国家是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Q5
我想问一下,父母均已去世,赡养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孙子女、外孙子女能否按照独生子女扣除,如何判断?
只要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扣除。如果还有其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纳税人共同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则纳税人不能按照独生子女扣除。
Q6
我是一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想将名下的房屋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不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的规定:“六、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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