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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这些情况怎么确认附加税费计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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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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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0 10:3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贵港税务
标题: 出现这些情况怎么确认附加税费计征依据?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NDc0OTQ0MQ==&mid=2247494648&idx=4&sn=6cae984e2ccafd83ad6bd71dfe890106&chksm=fd97b316cae03a00871c0275ff8f2e81e376842e05d0267af9fae58c43b5d5e1aa7236a6fc1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27
二维码: -


一、企业当期增值税有留抵税额的情况,附加税的计税依据应如何确定?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案例解析

某制造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2021年8月10日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确允许退还增值税10万元,8月属期增值税应纳税额20万元,无其他税收优惠事项。
根据财税〔2018〕80号文件的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所以,该纳税人8月应以10(=20-10)万元做为附加税(费)计税依据。
二、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其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否同时予以退(返)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案例解析

某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3%缴纳增值税,2021年8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5万元,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假定计算出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额为2万元。
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因此,该软件企业应以5万元作为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不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的规定:“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案例解析

某A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率7%)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21年8月在B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率5%)提供建筑服务(一般计税),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含税),将部分业务分包给另一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金额100万元,已取得分包款发票。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在B地应预缴增值税=(1000-100)÷(1+9%)×2%=16.51万元;同时需预缴城市建护建设税=16.51×5%=0.83万元、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16.51×(3%+2%)=0.83万元。
注意事项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未按照规定在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根据相关规定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补征。补征增值税时,对应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和教育费附加费率按照机构所在地税率适用。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机构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票时已经按预缴的增值税税额随征了附加税费,按月或按季申报时如何填报附加税费?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要保持一致,按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包括代开专票已缴增值税税额)作为计征依据填报附加税费。代开发票时已缴的税费正常填写在申报表的本期已缴税(费)额栏次。
  此外,对于纳税人预缴的附加税费未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征政策,以致实际代开发票时已缴纳的附加税费数额大于应缴数额的,可申请退回多缴金额。
案例解析

某按季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8月代开专票并预缴了100000元增值税及6000元附加税费。10月申报2021年3季度增值税时,增值税应纳税额为20万元,减掉已预缴数,应补税额10万元。
附加税费应按包括代开专票已缴增值税税额即20万元作为计征依据填报,并将已预缴的附加税费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的“本期已缴税(费)额”栏次。如图所示:



来源:广西税务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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