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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带你读懂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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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8 08: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朝阳税务
标题: 一文带你读懂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DE2OTI5Nw==&mid=2654375331&idx=1&sn=36f80160add3c4852a5eb1289d1a0516&chksm=8b57951dbc201c0ba095bf124ef3fe60eb10b0c0132870b9726e20de26a4a7f4af8b544f1d1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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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带你读懂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自2021年4月1日起,“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制造行业也纳入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范围,实行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那现行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到底有几类,
申请退税要如何操作呢?
有哪些注意事项?
请听小编细细讲解!


政策篇
01
全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02
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是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基础上,对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再扩围,其他无改变。
此外,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主要包括: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3.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要点篇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全行业纳税人和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办理制度性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
2.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3.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4.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全行业或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三条的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操作篇
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在北京市电子税务局里,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和退(抵)税申请表整合在一张表上,一个模块完成“报”(增值税纳税申报)和“退”(增量留抵退税申请)。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选择左侧税费申报及缴纳导航栏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退合一”;

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退合一”模块,提示纳税人适用政策及申报纳税相关政策;
会有适用政策提示和申报纳税相关政策提示

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系统根据纳税人申报情况对纳税人是否适用增量留抵退税政策进行预检;
1.对于未通过预检的纳税人,提交申报后系统自动跳转至扣款界面,当期不符合增量留抵退税要求
2.对于通过预检的纳税人,系统允许在本页面继续进行增量留抵退税申请
(1)提示纳税人是否进行增量留抵退税

(2)若无需进行增量留抵退税可点击“暂时放弃增值税留抵退税”按钮,系统跳转至扣款界面

(3)若不主动点击“暂时放弃增值税留抵退税”按钮,系统倒计时结束之后,可在本页面继续进行增量留抵退税申请

填写相应信息,完成增量留抵退税申请,点击下一步;

查看系统回执单,等待结果;

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选择事项进度管理功能,显示该事项信息,可对该项信息进行查看、修改、删除、撤销、办理进度等操作;

或通过返回电子税务局首页,服务提醒模块查询受理情况;

选择涉税文书查签功能,查看相关文书。

来源:厦门税务 北京朝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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