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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这些知识点您get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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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8 08: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朝阳税务
标题: 提示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这些知识点您get了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DE2OTI5Nw==&mid=2654375248&idx=3&sn=caf34a9db3c51ea5f32f13975c489661&chksm=8b5795eebc201cf8d7829256f47d7a4406b21eb77f61dab8b2869b4f0a6086326f574646e38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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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发票使用行为,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化的开票服务,方便消费者使用机动车发票,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有哪些知识点?请看以下简笔画视频!




机动车发票使用要点
为了切实维护机动车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发票开具和使用方面要遵循以下几点:
一、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例如,销售方向消费者销售单价为200万元的机动车时,销售一辆机动车开具发票时仅能开具一张总价款为200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不能分拆价款开具两张及两张以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
三、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
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Tips


《办法》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对于企业所销售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销售方可按《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编辑设计:北京朝阳税务
来源:广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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