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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非制造业企业能否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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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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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8 04:2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河东税务
标题: 『政策问答』非制造业企业能否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g3MTgzNA==&mid=2650332520&idx=3&sn=bc0ca5c91137a08a04eeaa2b23d3388b&chksm=881839ddbf6fb0cbaa2ceebabfbafa0c5dda36155932e116e4829ab9ce64b0938e4fcf317c6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24
二维码: -







天津市纳税人
我公司是非制造业企业,请问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中第二条规定的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天津税务
为您解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该规定适用于除研发费用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企业。
自行判别
申报享受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除研发费用负面清单以外的
所有企业

你公司属于非制造业企业,只要你公司不属于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就可以在每年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对上半年的研发费用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负面清单企业的概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负面清单企业,是指以负面清单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来源: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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