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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公人管字[2016]1926号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来京人员连续缴纳个人薪金所得税凭证、连续缴纳社保凭证和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作为办理居住证在京居住时间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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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公人管字[2016]1926号
文件名: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公人管字[2016]1926号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来京人员连续缴纳个人薪金所得税凭证、连续缴纳社保凭证和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作为办理居住证在京居住时间证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11-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来京人员连续缴纳个人薪金所得税凭证、连续缴纳社保凭证和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作为办理居住证在京居住时间证明的通知
京公人管字[2016]1926号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来京人员连续缴纳个人薪金所得税凭证、连续缴纳社保凭证和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作为办理居住证在京居住时间证明的通知
  京公人管字[2016]1926号
  全文有效
  2016年11月25日
  各区人力社保局、地税局相关单位,清河、开发区公安分局,各公安分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居住证制度的总体部署,2016年10月1日正式启动了《北京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受理业务。
  为进一步做好居住证受理工作,满足来京人员的办证需求,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共同研究,依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精神,将“在京连续6个月正常缴纳社保(五险)凭证、市人力社保局签发的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连续6个月缴纳个人薪金所得税凭证”三类证明材料,纳入在京居住时间证明范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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