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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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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公人管字[2016]1926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公人管字[2016]1926号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来京人员连续缴纳个人薪金所得税凭证、连续缴纳社保凭证和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作为办理居住证在京居住时间证明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6-11-2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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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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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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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来京人员连续缴纳个人薪金所得税凭证、连续缴纳社保凭证和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作为办理居住证在京居住时间证明的通知
京公人管字[2016]1926号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来京人员连续缴纳个人薪金所得税凭证、连续缴纳社保凭证和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作为办理居住证在京居住时间证明的通知
京公人管字[2016]1926号
全文有效
2016年11月25日
各区人力社保局、地税局相关单位,清河、开发区公安分局,各公安分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居住证制度的总体部署,2016年10月1日正式启动了《北京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受理业务。
为进一步做好居住证受理工作,满足来京人员的办证需求,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共同研究,依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精神,将“在京连续6个月正常缴纳社保(五险)凭证、市人力社保局签发的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连续6个月缴纳个人薪金所得税凭证”三类证明材料,纳入在京居住时间证明范畴。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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