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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征地方“六税两费”,小规模纳税人要记住这些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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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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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8 00:5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兰州税务
标题: 减征地方“六税两费”,小规模纳税人要记住这些知识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4MzE3ODQxMg==&mid=2650541443&idx=1&sn=2bac694b132dc712466bd1f1c2708a23&chksm=f3860940c4f1805615e1fd65d672b1cbf1024398330bfc10de1b55a7f26c27f5affd7efc6ba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27
二维码: -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
  
  为了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今天带你了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

  摘自《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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