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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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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文件编号: |
京食药监法[2016]7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京食药监法[2016]7号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机场及保税区分局履行职责相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6-12-0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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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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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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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机场及保税区分局履行职责相关问题的通知
京食药监法[2016]7号
全文有效
2016年12月2日
各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机场地区及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经市局第4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场地区及保税区分局(以下简称机场及保税区分局)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现就机场及保税区分局履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场及保税区分局的工作职责
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授权,依法负责首都机场地区、南苑机场地区和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原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代行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工作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已受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事项由原受理部门办结后移交机场及保税区分局。
首都机场生活区内营业执照或者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载明的地址为朝阳区首都机场范围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由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载明的地址为顺义区首都机场范围的,由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机场及保税区分局承担进口药品通关和抽样工作。在机场及保税区分局管辖区域内注册或仓储的企业,均可在机场及保税区分局申请进口药品通关。
二、关于机场及保税区分局的履职区域范围
(一)首都机场地区
在首都机场地区的履职区域范围包括首都机场航站区、机场工作区、机场飞行区。
(二)南苑机场地区
在南苑机场地区的履职区域包括南苑机场航站区、停车场区域。
(三)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
在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的履职区域,参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08]64号)的规定范围,与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一致。
三、关于机场及保税区分局的文书编号
机场及保税区分局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发放许可证件编号为京食药+机分(地区简称),行政执法文书的编号依照《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文书编号规则》(京食药监法[2014]28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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