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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规定,本市禁止开展该项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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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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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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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项目登记为“电子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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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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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项目登记为“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并入此项,经营项目登记为“互联网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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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 经营项目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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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 纳入生产化工产品管理。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关于制造业的管理措施执行。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明确不属于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项目登记为“生产化工产品”;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
也可根据企业申请登记为“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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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 纳入生产化工产品管理。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关于制造业的管理措施执行。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明确不属于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项目登记为“生产化工产品”;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
也可根据企业申请登记为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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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
|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规定,本市禁止开展该项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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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区民族工作部门
|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 ①生产项目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规定的管理措施执行,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登记为“生产清真食品”;生产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②经营清真食品的,经营项目登记为“销售清真食品”;③生产、销售清真食品应一并取得食药部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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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保安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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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 经营项目登记为“刻制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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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 经营项目登记为“住宿”;新建场所的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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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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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 需先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经营项目按照典当经营许可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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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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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项目登记为“集中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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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
|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关于制造业的管理措施执行。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登记为“生产、装配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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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从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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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经营项目登记为“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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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审批
| 财政部、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属于资格审批,不单独作为经营项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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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 财政部、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经营项目登记为“证券评估”
|
|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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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中介机构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令第14号,2015年修改)
| 经营项目登记为“职业中介服务”,内资职业中介机构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由商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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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许可
| 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15年修改)
| 经营项目登记为“职业中介服务”,内资职业中介机构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由商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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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4号)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2号,2015年修改)
| 经营项目登记为“人才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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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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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开采审批
| 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规定,本市禁止开展该项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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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危险废物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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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
|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规定,本市禁止开展该项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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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 环境保护部
(国家核安全局)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 制造项目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关于制造业的管理措施执行。经营项目登记为“设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民用核安全设备”、“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中的一项或多项;生产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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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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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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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规定的管理措施执行;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登记为“燃气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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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经营许可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经营项目登记为“港口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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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 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 国际船舶运输”、“国际海运辅助业务”;海运辅助业务含国际船舶运输与班轮运输、无船承运、国际船舶代理业务。企业申请登记上述具体项目,可以按照具体项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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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 国际船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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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 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 国内水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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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港口理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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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国际道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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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本市暂停登记“出租汽车经营”,根据交通运输部等7个部门联合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围,经营项目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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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经营道路运输站”或 “经营道路运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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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机动车维修”;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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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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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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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规定的管理措施执行;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登记为“道路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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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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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项目登记为“道路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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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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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 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引航服务”、“验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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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海洋船舶船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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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畜禽、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规定的管理措施执行,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登记为“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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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关于制造业的管理措施执行。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登记为“生产兽药”; 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审批
|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销售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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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 拖拉机驾驶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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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动物诊疗机构设立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规定的管理措施执行,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可依申请的实际情况登记为“动物诊疗”,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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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审批(不含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规定的管理措施执行,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可依申请的实际情况登记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饲养动物”、“动物屠宰加工”属于《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规定的禁限范围,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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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农业机械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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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1993年第1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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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关于制造业的管理措施执行。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明确不属于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项目登记为“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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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关于制造业的管理措施执行。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登记为“生产饲料”; 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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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部门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14日批准)
| 本市原则上不再设立生猪屠宰企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报请市处批准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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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经营项目登记为“销售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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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关于农业的管理措施执行。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登记为“生产转基因农作物种子”;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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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 商务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成品油批发”;需要先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新建油库、加油站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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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关于成品油加油站的管理措施执行。经产业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经营项目登记为“成品油零售”;需先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新建油库、加油站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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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企业设立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经营项目登记为“从事拍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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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演出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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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演出经纪”
|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演出经纪”
|
| 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演出经纪”
|
|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文艺表演”
|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 经营项目登记为“文艺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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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演出场所经营”
|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演出场所经营”
|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演出场所经营”
|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歌舞娱乐”或“电子游艺娱乐”;应先消防和环保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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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歌舞娱乐”或“电子游艺娱乐”;需要先行取得消防和环保部门的审批
|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
|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 经营项目登记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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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 ①公共场所包括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②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已经《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③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管理措施执行。④经营项目根据申请的具体项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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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
| 综合医疗机构经营项目登记为“医疗服务”;专科医疗机构经营项目登记为“XX科医疗服务”(XX指专科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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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饮用水供水服务”
|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消毒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关于制造业的管理措施执行。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登记为“生产消毒产品”;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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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年第4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装帧流通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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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 海关总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经营项目登记为“经营免税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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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质检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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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质检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 经营项目登记为“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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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 质检总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关于制造业的管理措施执行。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登记为“制造计量器具”、“修理计量器具”; 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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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 质检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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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关于制造业的管理措施执行。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登记为“生产特种设备”;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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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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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印刷业经营者是指已经取得出版物印刷许可的市场主体。其申请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的,经营项目登记为“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新建印刷厂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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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印刷除外)”;新建印刷厂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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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电子出版物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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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电子出版物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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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音像制品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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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音像制品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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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出版物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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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出版物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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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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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电视剧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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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电影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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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
| 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电影放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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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电影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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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 根据市体育局的意见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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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
|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第16号)的规定,可依据申请直接登记“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等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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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根据我市禁放限放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再新增此类主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报请市处批准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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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根据我市禁放限放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再新增此类主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新增零售网店或原有网店规范经营范围的,按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5年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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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 纳入生产、销售化工产品管理。
属于生产类的,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关于制造业的管理措施执行。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明确不属于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项目登记为“生产化工产品”;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
属于经营类的,经营项目登记为“销售化工产品”。
也可根据企业申请登记为“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或“销售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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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不得直接销售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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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生产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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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关于制造业的管理措施执行。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登记为“生产药品”;生产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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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经营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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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项目登记为“批发药品”或“零售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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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关于制造业的管理措施执行。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登记为“生产食品”;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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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
| 区县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关于制造业的管理措施执行。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登记为“生产食品”;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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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关于制造业的管理措施执行。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登记为“生产食品添加剂”;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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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流通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经营项目登记为“销售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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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服务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经营项目登记为“餐饮服务”;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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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关于制造业的管理措施执行。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登记为“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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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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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提供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需要先行取得市通信局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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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关于制造业的管理措施执行。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登记为“生产化妆品”;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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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涉外统计调查”。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市场调查”的,属于特别管理措施事项,需商务部门先行审批。“社会调查”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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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区、市)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涉外社会调查”。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市场调查”的,属于特别管理措施事项,需商务部门先行审批。“社会调查”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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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规定,本市禁止开展此类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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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种子法》
|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管理措施执行。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登记为“生产林木种子”或“销售林木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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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同级相关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 经营项目登记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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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为“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也可根据企业申请登记为“销售野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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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专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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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
| 国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 旅游企业成立满两年后,方可增加该经营项目,登记为“出境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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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 经营项目可以登记为“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中的一项或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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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 经营项目可以登记为“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中的一项或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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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 边境游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国函[1996]15号 1996年3月8日)
| 鉴于市旅游委答复我市不属于边境城市,不批准此类项目,因此不予登记该项目。但已经取得边境旅游许可的企业在京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根据所属企业许可证件载明的内容,登记边境旅游业务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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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 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证券服务的,经营项目登记为“证券投资咨询”。资信评级机构申请从事证券服务的,经营项目登记为“证券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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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公司设立审批
| 证监会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从事期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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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
|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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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项目登记为“公募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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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审批
| 证监会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5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从事证券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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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 保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7号,2015年修订)
| 经营项目登记为“保险公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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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
| 保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保险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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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
| 保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并非保险公司,而是保险公司及相关企业的控股企业。设立保险公司,依法仍需前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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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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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项目登记为“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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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粮食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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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
| 区域能源监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规定的管理措施执行;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登记为“电力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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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 国家能源局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28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承装电力设施”、“承修电力设施”、“承试电力设施”的一项或“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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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经营项目登记为 “收购烟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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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经营项目登记为 “零售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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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认定
| 国家测绘地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经营项目登记为“测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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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经营项目登记为“编制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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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勘察资质认定
|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工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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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设计资质认定
|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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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 国家铁路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铁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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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
| 中国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经营项目登记为“民用航空器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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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 中国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经营项目登记为“公共航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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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关于邮政业的管理措施执行。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登记为“经营邮政通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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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拍卖企业可以申请从事文物拍卖,经营项目登记为“文物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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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 经营项目登记为“销售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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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 国家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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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项目登记为“结汇”、“售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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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 国家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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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项目登记为“结汇”、“售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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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审批
| 国家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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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项目登记为“结汇”、“售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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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9号)
|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关于制造业的管理措施执行。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登记为“棉花加工”;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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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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