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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第三税务分局每周咨询热点专题——“海小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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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第三税务分局每周咨询热点专题——“海小微”周Q集(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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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8-27 19: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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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深圳税务第三分局
标题:
你问我答|第三税务分局每周咨询热点专题——“海小微”周Q集(2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NzI2MzcwNg==&mid=2650419614&idx=1&sn=a5a0ca28a1624bb29f0d5b359e9784d7&chksm=f0c5dfabc7b256bd4369be0c658df16b95698dc0b63f68d8d33ec970a137fb55b15cdcedbd2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27
二维码:
-
周Q集
为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提高税企互动质效,第三税务分局依托分局 “有问题请举手”微信群和办税服务热线电话等平台,立足纳税人需求,提高辅导精准度,针对纳税人咨询的高频热点、难点问题,推出2021年全新专题栏目—《“海小微”周Q集》。
01
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怎么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02
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文件附件二第一条第九项第六点,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03
如何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中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依次点击【发票管理】-【发票管理首页】-【发票填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首次开具需进行目录设置,指定发票文件存放目录。按照实际情况勾选确认征税方式,包括普通征税、差额征税、减按征税。
购货单位栏填写,在填开界面手动输入购货单位信息,或者双击选择之前设置好的客户编码。名称:单位全称(不得漏字,错别字)。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注册地址(非经营地址)及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双击选择对应的商品编码,显示出所需要开具的商品信息,填入数量、单价,生成金额、选择与实际业务相符合的增值税税率,生成税额,如需开具多个商品,可点击上方新增行按钮增加商品行。不需要可选择后点击删除行。
注意: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最多支持开具100条。销方信息自动带出。根据实际情况及发票填开要求填写备注。选择或填写收款人和复核人等信息,其中开票人姓名是根据登录的操作员账号自动生成的,不可更改。
最后,确认票面信息无误,点击界面下方开具按钮,完成发票开具。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二维码,或者发送邮件的方式,将已开具好的发票交付给购买方。
04
如何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中查询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在已开具发票查询中,选择发票类型为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查询后确认该张发票状态为已上传。点击右侧查看原票,可以选择界面下方的【下载】,提示下载成功。这里也可点击二维码或发送邮件功能,以多种方式进行电子发票版式文件交付。购方扫描销方提供的二维码或点击开票方发送的邮件中版式文件下载URL链接地址,进行预览、下载电子发票版式文件和验证签章。
05
纳税人应当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具体来说,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购买方或销售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根据购买方是否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开具《信息表》的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购买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购买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第二类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第二步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第三步是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票。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已经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便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形,因购买方开具《信息表》与销售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购买方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来源:深圳税务第三分局
编发:深圳税务第三分局微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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