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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 京地税办〔2017〕6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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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京地税办〔2017〕61号
文件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 京地税办〔2017〕6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4-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办〔2017〕6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办〔2017〕61号
  全文有效
  2017.4.7
  市有关单位、各设台单位: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相关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17]48号)文件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2017年2月1日起代收全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为进一步规范代收工作,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代收管理,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相关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17〕48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5〕14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税务代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代收范围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由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办理准予设置使用并依法进行管理的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按规定所应缴纳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代收。
  第三章 代收时间
  第四条 根据京财综〔2017〕48号文件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2017年2月1日起负责全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代收工作。其中,新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根据行政许可的进程及规定要求,即时办理;已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于每年第二季度办理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相关手续。
  第四章 代收地点
  第五条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地税服务窗口(三层C岛C6)负责办理全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手续。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代收后全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不变,仍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委 “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价(收)字〔1998〕第059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5〕1006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6〕6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代收票据
  第七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后,继续使用《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缴款凭证,代收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按照京财国库〔2005〕1427号文件规定缴入非税收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八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代收工作人员按照京财国库〔2005〕1427号文件要求,进行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入库对账与核销工作。
  第七章 代收流程
  第九条 新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在完成新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与频率申请报批手续后,持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开具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通知单》(京财综〔2017〕48号第五条中《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收费通知单》更名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通知单》),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已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在收缴期内持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复印件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十条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代收工作人员核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通知单》(新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单位)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台账》(已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单位)信息后,向缴费单位开具《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4联)作为缴费凭证,缴费单位持缴费凭证到北京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进行缴费。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持盖有银行收讫章的《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换取《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五联)后,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A岛市经济信息化委(无线电管理局)服务窗口领取许可执照或办理年审手续。
  第十二条 已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缴费单位发生逾期缴费的,向市无线电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持《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通知单》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办理相关缴费手续。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发生退费的,向市无线电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持批准材料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办理退费。市地税局接到缴费单位退费申请及市无线电局审核批准资料后,向市财政局提交退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相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退回缴费单位。
  第八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市地税局共同制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代收工作相关制度、文件,对市地税局开展代收工作提供政策支持、业务指导。
  (二)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缴费单位范围,于每年2月底前将已设台的缴费单位信息提供给地税部门,并做好缴费单位基础信息维护工作。
  (三)负责核定缴费单位应缴纳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金额,审核缴费单位提出的减免费申请,并对缴费单位提出的退费申请进行业务审批,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减免退费事宜。
  (四)负责组织开展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代收的政策宣传、解释、辅导工作,并在官方网站及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公示摆放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明细及由地税部门代收事项公告。
  (五)组织对少缴、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缴费单位进行催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追缴。
  第十五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市无线电局共同制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代收工作相关制度、文件。
  (二)负责根据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核定的缴费信息办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单位缴费事宜;根据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审批的退费信息,向市财政局提交退付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单位办理退费手续。
  (三)负责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入库、对账、核销及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问题反馈工作。
  (四)负责于每年收缴期前,按市无线电局提供的缴费单位名单对缴费单位进行缴费提示。
  (五)协助市无线电局做好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代收相关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并在官方网站及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公示摆放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明细及由市地税局代收事项公告。
  (六)负责对相关代收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七)负责向市无线电局定期反馈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代收工作情况。
  (八)在代收工作中凡涉及缴费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税务代收工作人员按照京财国库〔2005〕1427号文件要求,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税务代收工作中形成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通知单》《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台账》《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及缴费单位在办理缴费手续时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复印件等代收工作档案按年度分户序时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由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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