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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关键政策需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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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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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7 04: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乌鲁木齐税务
标题: 《契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关键政策需知晓!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1NTIxMDE3Ng==&mid=2247534455&idx=1&sn=e5dd29ae9829c22f270d6bb6fac06af1&chksm=ea3b60d8dd4ce9ceaa0f21e1d27887b76efe8f60c8a0324e316c4ce2e7fb3b25b7353a795ea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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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税率维持不变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我区契税适用税率确定为百分之三,是法定税率范围的最低税率,保持了现行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不变。

优惠税率继续执行
按照税制平移、税负不变的立法思路,契税优惠税率目前仍然在执行,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税率保持不变。当前契税优惠税率调整权不在地方,而在国务院。因此确定的具体契税税率,不影响现行契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明确2项契税免征事项
根据《契税法》授权,《决定》明确了2项契税免征事项。
1.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成交价格不超过补偿价格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出补偿价格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方式,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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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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