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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17〕17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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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函〔2017〕171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17〕17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7-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17〕17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17〕171号
  全文有效
  2017.7.18
  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23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相关要求一并执行。
  一、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分局”)在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应对开票税控服务器和税控盘组及时办理发售、发行、安装、调试、技术支持等相关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
  二、各分局货物和劳务税、信息中心、征管部门分工协作,应建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设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台账,保证纳税人及时开具发票。
  三、各分局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如发现未按时发售、安装、调试等问题,可依据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对情形严重需暂停其服务资格的应上 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备案。
  四、市局将对各分局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请于2017年9月10日前,将本通知的落实情况报送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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