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36
  • Tax100会员 27981
查看: 520|回复: 0

[信托研究] 信托红宝书|Anti-Bartlett条款

43

主题

43

帖子

30

积分

一级税友

Rank: 2

积分
30
2021-8-25 20: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在介绍BVI VISTA特别信托制度时,提到过Anti-Bartlett条款。回顾一下,VISTA把Anti-Bartlett从合同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通过立法限缩股权信托受托人的管理权责。除BVI外,其他离岸地对Anti-Bartlett还未上升至法定。
香港在2013年就信托法修订公开回应:目前没有任何可资比较的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订立这类条文...故将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并不合适。
本期红宝书带大家具体了解Anti-Bartlett条
A. 快速认识Anti-Bartlett
实践中,如果信托适用法不是BVI VISTA,而是开曼、泽西、根西、香港、新加坡等的信托法,通常会约定Anti-Bartlett条款,免除受托人就信托项下公司的某些责任。Anti-Bartlett条款的效力由法院根据条款表述和法律事实进行判断。

B. Bartlett vs Barclays
Anti-Bartlett条款缘起于Bartlett诉Barclays银行。Bartlett将家族企业股权委托给Barclays银行做信托,基于家企经营的特殊性,公司董事仍由Bartlett家族成员担任。后来,家企经营不善,Bartlett起诉,Barclays银行被判未尽到监督公司经营的义务。该案确立了Bartlett Duty,受托人们不堪重负,纷纷在信托契据中约定Anti-Bartlett条款,以排除监督公司经营的义务。
C. Zhang vs DBS
近期,Anti-Bartlett条款香港在某终审判决中有所体现。张先生委托DBS银行设立泽西信托,张太太作为该信托的投资经理大量购入澳元。2008年金融危机,澳元兑美元汇率暴跌,张先生起诉DBS银行未尽受托人义务。信托契据中约定了Anti-Bartlett条款,但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DBS银行负有法定的剩余义务,对该澳元投资未尽到高度监督义务。时隔数年,终审法院推翻先前判决,认定DBS银行无严重疏忽,无需承担责任。
D. Appleby vs Citco
然而,就算信托契据约定了Anti-Bartlett条款,受托人未必能高枕无忧。Appleby vs Citco与Zhang vs DBS相似,信托的投资经理均由委托人派人担任,不同的是,前者的信托契据明确约定了投资指南,即受托人应知晓拟定的投资策略。在Appleby vs Citco一案,投资经理多次违背投资指南进行投机操作,导致信托财产几乎亏光,法院认为受托人未尽到应有的谨慎义务,应对信托损失承担责任。
小 结

在实践中,大量股权信托设在BVI、开曼和泽西。BVI强于法定的特别信托制度VISTA;开曼和泽西强于委托人去世后的信托运营,但需要在信托契据专门约定Anti-Bartlett条款减少受托人压力。对从业者来说,关于Bartlett Duty, Anti-Bartlett条款和VISTA,一是要理解Anti-Bartlett条款和VISTA分别是合同层面和立法层面对Bartlett Duty的排除,二是要重视信托契据的起草,尤其是有关Anti-Bartlett条款及受托人条款的表述。
免责声明:本账号发布的内容仅供参考之用,意在对事件进行梳理,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另文章图文信息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错误,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743_1629893712721.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