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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研究] 信托红宝书|泽西信托与根西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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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5 20: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泽西和根西是领先的离岸地,法律制度健全而灵活,不少富裕家族选择设立泽西信托或根西信托来实现家业永续的目的。不同于我们之前介绍的BVI和开曼,泽西和根西没有类似于VISTA和STAR的特殊信托制度,而是通过修正案和重新立法的方式满足市场需求。
本期红宝书带大家了解泽西信托和根西信托的大同和小异。


泽西和根西的信托成文法、判例法很相似,经过大量的实践打磨,都摒弃掉老旧的信托原则,相较于其他离岸地信托法,更符合现代社会的需求。以下总结了泽西和根西的三个相似之处:
A
信托立法相似
两地均从英国法中引进信托概念。立法时间也接近:泽西于1984年出台信托法,于2012年出台最新修正案;根西于1989年出台信托法,于2007年出台新信托法
基于立法的本源相同、背景相近,所以信托法非常相似。

B
信托判例相似
两地均位于英吉利海峡靠近法国海岸线的海峡群岛,上诉法院均为海峡群岛上诉法院;两地均属于英国的皇家领地,终审法院均为英国枢密院。
因此,虽然两地分别设有本地法院,但判例法非常相似。

C
具体相似之处
对委托人:允许设立永续信托、非慈善目的信托、保留权利信托;对受托人:豁免受托人的董事责任、限缩受托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责任。
两地均充分考虑信托实践情况,既满足委托人对灵活度的需求,又照顾到受托人的受托顾虑。



泽西信托和根西信托大致有四处不同:土地能否作为信托财产、前受托人是否有留置权、受托人行使酌情权是否披露、受托人调解是否有约束力。相对来说,酌情权披露和调解约束力对具体的信托纠纷更具有实务意义,以下简要分析:
D
酌情权行使的披露
实践中,受托人如何行使酌情权(discretion)是受益人与受托人纠纷考察的重点,而受托人行使酌情权是否披露给所有受益人,则往往决定了知情受益人会否起诉。
根西信托法明文规定了信息披露条款,保障所有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管理的知情权,进而,所有受益人能够挑战受托人对酌情权的行使。
与之相反的,泽西信托法没有赋予受益人完整的知情权。受益人仅能根据判例法,要求披露信托的文件、账户和投资组合估值,但无权要求披露酌情权的具体行使情况,对其他受益人的信托分配不享有知情权。泽西的做法更倾向于保护受托人的披露自由,也减少了潜在的受益人纠纷。

E
受托人调解的效力
根据前述的酌情权披露规定,很显然,相较于泽西信托的受益人,根西信托的受益人更容易因不满信托分配而挑战受托人。为了尽量节约司法资源,根西信托法明文规定受托人就信托所达成的调解结果对受益人具有约束力,调解后,受益人不得再起诉受托人。



通过最近几期红宝书,我们介绍了四个离岸地的信托制度。在这里,帮助大家回顾一下它们的不同特色:


  • BVI有普通信托法和VISTA特别信托法,用VISTA可以平衡股权信托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管理权责,既满足委托人亲自管理的需求又减少了受托人压力;

  • 开曼有普通信托法和STAR替代制度,用STAR可以明确委托人去世后信托执行权的归属,从而有效抑制潜在的受益人之争;

  • 泽西和根西没有特别信托制度,泽西倾向于保护受托人行使酌情权的披露自由,减少潜在的受益人和受托人之争,根西则明文规定了受托人调解的约束力,提供了解决纠纷的另一路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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