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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注意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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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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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5 13: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景德镇税务
标题: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注意适用条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3MzA4MDM0Mg==&mid=2650143467&idx=1&sn=a0efc86114e1f98ed5ca78a84e4bf53e&chksm=f3299392c45e1a8446a86000497470e578293dbb8b42eb18cdc3f129bacbc8b1cea75cf2551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24
二维码: -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

  为了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今天带你了解: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摘自《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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