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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是否可以提取证据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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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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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5 11:3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渭南税务
标题: 税务检查是否可以提取证据材料原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NjA1NzY2OA==&mid=2651936977&idx=8&sn=55ac2ba7f83c1a0d75503a3cf9ef6b1b&chksm=8cc2817abbb5086cc5e944ffa0efac1f760cbd61c13cef00cc4f76d1c151ca87435bd9e834e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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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ANXI SHUIWU

涉税问答:
税务检查是否可以提取证据材料原件?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七条规定,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并与证明事项相关联。
不得以下列方式收集、获取证据材料: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
(二)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第十九条规定,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退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退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纸质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纸质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原件保存单位(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及原件存放地点,并签章。
@所有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编辑:市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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