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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皖财金【2021】785号 安徽财政厅关于公示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我省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承办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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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5 10: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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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600105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皖财金【2021】785号
文件名: 皖财金【2021】785号 安徽财政厅关于公示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我省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承办机构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8-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财政厅关于公示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我省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承办机构的通知
皖财金【2021】785号


各市财政局,各金融企业,产权交易机构:
为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产流转管理,进一步规范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20〕9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根据《暂行规定》相关条件,确定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安徽省具有承办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能力的产权交易机构。
  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省金融企业开展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应在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本通知印发前,已在其他产权交易机构进行预挂牌、正式挂牌的项目,可继续在原交易机构进行。
  三、 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执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暂行规定》等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求,确保交易行为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国有金融资产流失,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报送上季度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开展情况,如发现相关违规交易行为,应立即中止并第一时间向我厅报告相关情况。
  四、 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要依法合规开展工作,如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损害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等行为,一经发现,我厅将按有关规定纠正处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安徽省财政厅

2021年8月19



安徽财政厅关于公示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我省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承办机构的通知.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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