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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国税发〔2018〕7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纳税人跨区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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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发〔2018〕72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国税发〔2018〕7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纳税人跨区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4-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纳税人跨区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发〔2018〕7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纳税人跨区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发〔2018〕72号
  全文有效
  2018.4.26
  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北京国税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北京地税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优化北京市(以下简称“本市”)营商环境,保证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服务区域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7〕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要求,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人跨区迁移管理的通知》(京财预〔2017〕2129号)文件精神,联合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跨区迁移受理采集表
  北京市纳税人跨区迁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优化北京市(以下简称“本市”)营商环境,保证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服务区域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7〕20号)的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人跨区迁移管理的通知》(京财预〔2017〕2129号)有关要求,联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二条 因本市内生产经营地发生变化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本市迁往市外的纳税人除外。
  第三章 办理部门及办理时限
  第三条 年度缴纳税款(国税和地税缴纳税款之和)1000万元以上、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及纳入白名单管理的纳税人跨区迁移事权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年度缴纳税款(国税和地税缴纳税款之和)不满1000万元的纳税人跨区迁移事权在各区(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第四条 纳税人在本市内提请跨区迁移申请,凡符合跨区迁移条件的,迁出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迁出局”)将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人跨区迁移。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五条 纳税人网上申请办理跨区迁移手续的,需使用“一证通”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入“跨区迁移”模块,按要求填写《跨区迁移受理采集表》(见附件)、纳税人跨区迁移申请和工商营业执照并上传。
  纳税人在实体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跨区迁移手续的,需提交纳税人跨区迁移申请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六条 迁出局应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纳税人跨区迁移申请。并按以下规则办理:
  1.对于符合跨区迁移条件的纳税人,迁出局受理后应按第四条规定时限办结;
  2.对于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迁出局为其办理未结事项后,受理跨区迁移申请;
  3.对于存在稽查在查案件、防伪税控风险、强制协查的纳税人,迁出局不予受理跨区迁移申请。
  第七条 迁出局应使用金税三期系统中的主管税务机关分配模块,对纳税人主管税务局进行重新分配,完成跨区迁移。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迁出局受理纳税人的迁移申请后,对迁移纳税人不再实施税务稽查。
  第九条 纳税人在本市内跨区迁移不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用结缴发票结清税款。纳税人库存自印冠名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继续沿用,无须清理缴销。
  第十条 对跨区迁出的纳税人,迁出局不再出具《纳税评估认定结论》、《纳税人所得税涉税事项流转单》和《进项税额转移单》。
  第十一条 若纳税人在此期间新发生特别纳税人调整、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协查、信访举报案件的,相关事项应一并转移至迁入局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将把跨区迁移工作纳入考核,各局应积极配合完成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北京市税务登记跨区迁移管理办法》(京国税发〔2017〕210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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