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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税收】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间接抵免"百宝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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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5 00: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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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税收】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间接抵免"百宝箱"
来源:上海税务 时间:2021年7月30日
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
★税收间接抵免★
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不断推进,我国纳税人 “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和质量日益提升。
前期,申税小微推出稿件:
1.
【助力走出去】护航企业“走出去”,税收要点来助力
2.
【助力走出去】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直接抵免“全知道”!
今天,【助力走出去】企业所得税相关科普系列文章推送继续。
本篇内容为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间接抵免,干货满满,快来学习一下!
适用主体
取得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且满足相关要求的居民企业。
适用主体
--Q1--
我公司在X国设立全资子公司A,A公司在X国设立全资子公司B,B公司在Y国设立全资子公司C,C公司在Y国设立全资子公司D,D公司在Z国设立全资子公司E,请问我公司从A公司取得的股息适用间接抵免时,可以计算到哪家公司?
解答:
你公司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可以计算到E公司对应所得所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即间接抵免限于符合持股条件的五层外国企业。
--Q2--
我公司在欧洲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从这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来源于它以前年度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回国申请税收抵免时怎么对应我国的纳税年度呢?
解答:
企业取得境外股息所得实现日为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论该利润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均应作为该股息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所得计算抵免。
--Q3--
我公司在境外A国、B国分别设立甲、乙子公司,2018年度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人民币,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人民币,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5%。2019年4月1日,甲、乙公司决定将税后利润分配回我公司(A、B两国没有扣缴预提所得税相关规定),请问如何就境外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
解答:
如不考虑你公司经营情况↓↓↓
你公司可以
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
来源于A国的抵免限额:
(100+200)*25%*100/(100+200)=25万元人民币。
因此,A国已缴纳的税款10万元人民币可以全部抵免。
来源于B国的抵免限额:
(100+200)*25%*200/(100+200)=50万元人民币。
B国已缴纳的税款70万可以抵免50万,剩下的20万元人民币可在以后年度进行抵免。
你公司也可以选择
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
(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A国和B国的抵免限额:
(100+200)*25%*300/(100+200)=75万元人民币
A国和B国已缴纳的税款80万可以抵免75万,剩下的5万元人民币可在以后年度进行抵免。
但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政策规定
01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02
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持有符合规定持股条件及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本层企业是指实际分配股息(红利)的境外被投资企业;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是指,本层企业按所在国税法就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在被投资方所在国就分得的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适用条件
01
符合规定的“持股条件”是指,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20%的持股比例。
02
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以下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一条、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一条、第五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第一条、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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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谢维潮(高级合伙人)
电话:0755-82810900
手机:13088827747(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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