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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朝政发[2018]4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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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
朝政发[2018]4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
  朝政发[2018]4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京政发[2018]17号)精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原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原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在上述规范性文件调整前,由合并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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