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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福州市打击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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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8-24 18: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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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平税务
标题:
2020年度福州市打击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MjU2ODYzNg==&mid=2247490616&idx=3&sn=03daa5e5fe51eec7185c904b41b73397&chksm=fccfb96bcbb8307d7b30fc70012c084aed8c9e7371afb9427cb286cbe1e2fa24c8c5fcab64f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18
二维码:
-
2020年,福州市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严格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的“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要求,高度重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坚持打建结合,突出重点治理,推进社会共治,优化营商环境,取得较好成效。一年来,市县两级双打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均加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力度,成功查处、破获、审判了一批大要案。
继去年首次公布
年度打击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之后
今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期间
福州市双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再次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推荐、评选出
“2020年度福州市打击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
现分两期予以公布:
案例一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福州市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6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书,显示福州市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伊利公司“伊利”“巧乐兹”“巧脆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遂前往该冷冻食品公司现场检查。经伊利公司鉴定,当事人冷冻库内的1776箱“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非伊利公司生产,均为侵权商品。该局于同日立案调查,并依法扣押上述涉嫌侵权商品。鉴于涉案商品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为17万元,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追诉标准,6月29日,该局将此案移送福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点评
本案涉案产品数量多、货值高,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相关检验机构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发现涉案食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为不合格食品;在当事人否认其知假售假的情况下,办案人员积极联系商标权利人,通过对比正规渠道的产品价格与当事人的购货价格,以及当事人供货商的商标授权资质,从而认定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情节。
案例二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省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口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福建省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员工以微信形式向自称湖北省仙桃市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员工的丁某订购橡筋口罩20万个,订购价3.2元/个,支付货款64万元。之后,该医疗科技公司授权员工通过微信朋友圈以4-5元/个的价格销售上述口罩。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函请仙桃市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证实上述口罩非仙桃市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11月13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该医疗科技公司作出没收涉案口罩、没收违法所得5715元、罚款599271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近年来,微信即时通讯方式的广泛使用,使微信商业营销(即“微商”)行为日益增多,但其中也不乏虚假信息和假冒伪劣商品。本案是一起利用微信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较为典型的案件,当事人未经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和商品信息,仅凭聊天记录中对方提供的复印件即大量购进口罩并加价销售,存在主观过错,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扰乱了口罩市场秩序,应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三
福州市公安局破获特大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6日,福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根据权利人企业举报,深入开展侦查工作,全面调取证据材料,在查明全部涉案事实的基础上及时开展收网行动,成功侦破“9·26”侵犯商业秘密案,为权利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经公安机关侦查:1.2016年6月至2020年8月,原权利人企业员工游某、游某棋、林某离职后成立上海某捷公司,在此期间,时任权利人企业副总刘某生、工程师余某然伙同上述3人,利用窃取权利人企业的解码库为某捷公司开发扫描产品设备,并获取上海某捷公司的报酬。2.2017年3月至2020年8月,原权利人企业算法部主管邱某森、俞某斌利用窃取权利人企业解码库生成固件并销售给上海某捷公司获取高额利润。3.上海某捷公司的股东游某、游某棋、林某在明知刘某生、邱某森等人提供的解码固件为使用权利人企业的商业秘密解码库生成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该固件加工成扫码产品并销售全国各地获取利润,获利数千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邱某森等8人已被移送至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点评
软件类的商业秘密较为隐蔽,易销毁,取证侦查难度较大,且该案侵犯商业秘密人员为原公司高管。该案采取秘密侦查手段,将商业秘密窃取者精准打击,在涉案手机、电脑中精确找到该商业秘密。该案的成功侦破,有力维护了权利人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公安机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与能力。
案例四
福州市检察机关办理张某某销售假冒味精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张某某以每箱170元左右的价格从潘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入550箱假冒“百味”注册商标的味精,放在其经营的调味品商行内销售,以每箱200元左右的价格售给多家食杂店,累计销售金额11万元。该案由福州市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经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于2020年3月31日起诉至鼓楼区人民法院。10月14日,鼓楼法院判决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3000元。
点评
该案案发地点涉及长乐区、永泰县等多地,涉案范围广,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充分利用行刑衔接机制,开展跨区域办案协作,成功查处该案。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被侵权企业在商标权保护、员工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漏洞,及时制发检察建议,促成被侵权企业通过开展保密培训、完善员工手册等手段加强内部管理。该案的成功办理,较好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有助于提高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和尊重知识产权意识。
案例五
福州市检察机关办理全市首例“十倍赔偿”食品安全领域刑附民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叶某某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违禁性保健食品后,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进行销售或贩卖给流动摊贩。经鉴定,涉案的6类违禁性保健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具有危害性。该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经台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于2020年2月28日起诉至台江区人民法院,因其行为使社会公益处于被侵害的状态,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月22日,台江法院经审理并当庭判决叶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叶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刊登声明召回已销售的违禁性保健品,予以销毁;责令叶某某缴纳惩罚性赔偿金73840元(已履行);责令叶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点评
该案系福州市首例已宣判的10倍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台江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中刑事、民事部分均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避免了证据标准不同等可能导致的冲突,提升了办案效率。并邀请人大代表听庭,法院对该案也予以当庭宣判,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与此同时,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做好办案的“后半篇文章”,邀请新闻媒体对该案的办理情况进行了报道,以案释法,警示震慑了同类犯罪。
此文来源:福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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