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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给国漫行业加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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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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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4 17:5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福州税务
标题: 税收政策给国漫行业加油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jE2MjgyOQ==&mid=2650419969&idx=1&sn=635862b91e67bf95c813dc7655814409&chksm=876be163b01c687570f39b40930a68f0ea672630de3a1f338b995e297d93958ea2a8b2608cd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23
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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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
1.《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




【优惠内容】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出口动漫软件的纳税人。
【享受条件】动漫软件符合软件产品相关规定:1.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 号)第三条、第四条





来源:福州高新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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