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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先锋刘金涛] 以案说法:被冒名登记股东困境的解决之道和税务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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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法税先锋刘金涛
标题: 以案说法:被冒名登记股东困境的解决之道和税务问题分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2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MyOTMxMw==&mid=2651143302&idx=2&sn=fbb9f67fc3f56057f18e86fc36a71bcb&chksm=8055aa48b722235e00894b4b4216706ed79e6077c48c42e1abdef3966ea612d9f42c88efa2d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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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被冒名登记股东困境的解决之道和税务问题分析
涂某与某开发公司等股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78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7·公司与金融卷》
一、案情简介
2000年,涂某持妻弟许某身份证复印件在银行开立账户并设立房产公司,持有40%股权。此后,许某一直参与房产公司建设项目并领取工资。2003年,涂某以许某名义暗中将其名下股权作价200万元转让给舒某。2005年,许某诉请确认其股东身份及出资份额,同时要求确认舒某非房产公司股东。
二、最高院认为
1、许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与涂某共同设立房产公司意思表示和出资设立该公司行为,二人虽参与了房产公司有关建设施工项目工作,但均领取了工资,其劳务已获得对价且无出资意思表示,不应视为对房产公司出资行为,故二人关于确认在房产公司股东资格及出资份额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2、因许某将身份证复印件借给涂某时,二人并无与涂某共同设立房产公司意思表示,涂某亦无与二人共同设立公司意思表示,故涂某向许某隐瞒借用身份证复印件真实目的,并暗中将房产公司部分股权登记在许某名下,系冒名出资行为。因被冒名股东名下股权实际权益人系涂某,涂某以自己意思处分其事前暗中登记在他人名下股权, 系实际出资人处分自己投资权益行为,该行为虽可能损害他人姓名权,但未损害被冒名者股东权益,故其处分行为应认定有效,受让人舒某股东资格应予确认。
判决:驳回许某关于请求确认在房产公司股东资格及出资份额、确认舒某非房产公司股东诉请。
  法律评析部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但《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发生变动的是股东,但负责申请变更登记的主体公司,是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变更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此举使得公司登记便捷高效,但同时也引发了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公司登记等问题。本案即是此背景下发生的被冒名股东登记。本案有如下法律问题,需要我们思考:
一、冒名登记的法律风险
(一)对于被冒名股东
1、出资责任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公司破产解散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法院可以要求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若A冒用B的身份设立公司,法律上B有缴纳出资义务,在破产程序中,还可能被要求加速到期出资。公司经营良好时,问题不大,A会以B的名义出资。但若公司出现经营困难,资不抵债时,B的出资责任风险将凸显。
2、连带责任风险
若冒名登记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冒名登记公司为非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冒名股东,都存在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特别是经营困难时,尤甚。
当然,可能有人会说,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前提是,你得证明自己的身份被人冒用了才行。
3、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监、高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则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担任冒名公司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被认定为负有个人责任的,三年内不得担任任其他公司的董、监、高。
4、行政、刑事法律责任风险
若被冒名公司,被实际权益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则登记为股东(同时也可能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人,可能会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至少反复地被约谈、甚至羁押,以待核实是否参与违法犯罪活动,都是很耗人心血的。
(二)对于冒名股东
冒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就是,被冒名股东主张股东权利。如本案,被冒名股东许某,即主要以自己为经登记的股东为由,加上在被冒名公司领取了工资,主张在该房产公司持有40%股权,要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
总体来看,较被冒名股东而言,冒名股东的风险不大。且公司在自己实际手中,风险控制难度较小。最多又最大法律风险的是被冒名股东。
二、如何解决被冒名问题
鉴于被冒名股东法律风险较大,我们需思考如何解决被冒名问题。从笔者的部分操作实践和同行经验来看,可从如下方面入手:
(一)联系冒名股东解决
一般来说,冒用他人名义开设公司,被发现时,大多不会理直气壮。一起去办理个股东变更算了。但变更之前,这个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哪些可能见不得人的勾当,风险如何化解?建议和冒名股东签订书面协议,对此问题进行阐明,一切责任不在被冒名股东比较好。
(二)联系市场监督部门解决
2018年我接触过一个客户被人冒用身份,登记为C公司股东。联系该公司冒名股东,人家竟然比他还横,就是不变更。没办法,只要建议去联系主管公司登记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所以,任何知情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发现公司存在有递交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的行为,都有权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公司登记机关在查明相关事实后,应当撤销公司登记。
好在这个问题,已经引起政府重视,这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此问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相关工作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157号)。若冒名公司在北京,就可以按该通知内容,要求解决了。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
如果联系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解决。则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要求,可以就冒名设立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司登记决定。
只是别忘了,要在五年内提起行政诉讼哦。原因就在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民事诉讼解决
我们还可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法院提起不是股东的诉讼。这就是所谓的股东资格的消极之诉。但这类诉讼的证明责任主要在被冒名股东,证明难度较大。因为法院有理由怀疑你可能是想逃避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总体来说,还是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诉讼较好,因为股东变更行政行为合法的责任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能证明是合法,就是违法,就需要撤销此前的变更登记。
(五)联系市场监督管理解决的具体操作指引
1、收集冒用公司登记的证据
首先,调取、复制冒用公司的登记档案资料。将公司档案中有关被冒用股东的签名与自己笔迹进行比对,确认公司档案中的相关签名是否确系伪造。
其次,收集了遗失身份证的报警回执、挂失登记资料、补办身份证领取资料、新启用的身份证等证据,进一步证明系被冒用进行的公司登记。
2、就违法设立登记进行投诉、举报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关于撤销冒用公司变更登记行政行为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3、公司登记机关核查公司经营地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前往公司经营地址进行核查,发现冒用公司并未在登记住所营业,且无法联系上公司登记经办人。
4、笔迹鉴定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笔迹鉴定申请书。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笔迹鉴定机构鉴定证明签名系他人伪造。
剩下就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处罚决定,撤销变更登记了。
  税法评析部分
上述案例说明,我们仅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股权变更登记资料确认股东变更事实,进而要求缴税,是有很大风险的。为此,笔者认为:
一、要充分获取股权变更登记证据
不仅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法定变更登记手续资料,还需要在被投资企业从多方面获取股权变更相关证据。比如,股东会会议记录、相关内部文件签署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都应当积极获取。
二、不能对被冒名股东征税
被冒名股东是个实实在在的受害者。若发现冒名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现在税局还追究被冒名股东的缴税责任,是非常不公平的。既不符合税法的实质征税原则,也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八条表现出来的法律精神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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