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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审财税]
这些福利费支出的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会计不知道,老板白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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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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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4 16: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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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审会计师事务所
标题:
这些福利费支出的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会计不知道,老板白交税~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2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c3MDQ4MA==&mid=2660116735&idx=5&sn=a5f71a83ccb38d2f965d101e5b07d400&chksm=bdcafae08abd73f65ab5a0c0dd30bd5e754dd5ba50aa47ac58e165109be2dc4e16a98b16e601#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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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基本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二)职工福利费的内容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摘自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补充】[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04月11日所得税相关政策交流》)
(三)职工福利费的核算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摘自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四)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职工福利费发生的进项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总结:自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增值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视同销售,进项税可以抵扣销项税;增值税按照简易计税或免税视同销售,进项税不可以抵扣销项税。
外购的货物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不视同企业对外销售,其进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
职工福利费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现在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04月11日所得税相关政策交流》)
来源:国家税务局,部分资料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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