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24
  • Tax100会员 33138
查看: 379|回复: 0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9904

主题

9905

帖子

9940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940
2021-8-24 16:2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安阳税务
标题: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TQ2NDc5OA==&mid=2650363079&idx=2&sn=7f95c9f950a43cf85a586dcf85c9d635&chksm=887601f6bf0188e08bc8c9ec41fb391d9cf2e0578885958fa486a417347f34b0c286350b620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19
二维码: -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5号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8月2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方案(草案)的说明》,审议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方案(草案)的议案》。会议同意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为更好发挥税收政策的调控引导作用,统筹考虑我省契税征管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河南省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免征契税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纳税人符合以上规定的,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来源:河南日报
311_1629793515247.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