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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国税四〔199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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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国税四〔1994〕32号
文件名: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4-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国税四〔1994〕32号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税务分局,五县税务分局,开发区、保税区税务分局,涉外稽征分局:
  在日前召开的涉外税收专业会议上,经研究,现将199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关于开发小区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依照国务院国发(93)33号文及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对座落于我市十二个区县建设开发小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即:自1994年1月1日起,座落于开发小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生产性企业依24%的税率缴纳税款,非生产性企业依33%的税率缴纳税款。
  二、关于外国投资者应缴资本逾期不到位问题
  对外国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出资额未缴足前,其相当于未出资额部分的贷款利息,视同资本的利息,不得在该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但对该类外商投资企业,可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获利年度及享受减免税的税收优惠。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性质的界定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为生产性企业的界定,仍应依照以下原则掌握。企业自身具有设计或建筑(包括部分)能力的,可定为生产性企业,对只投资经营房地产,不具备设计建筑能力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定为生产性企业。
  四、关于企业预提费用的列支问题
  对一些企业预先提取奖金、关税等,在计算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仍应按照财政部(84)财税外字第10号文件精神掌握,都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不得把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直接列为成本、费用开支。对已经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凡是已经发生,并应由本期负担的,准予按实际发生数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如果是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年终有余额的,应并入当年损益计算缴纳所得税。
  五、关于企业间拆借和企业向内部职工筹集资金的支付的利息列支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按照银行有关规定,通过企业间拆借或企业内部筹集的方式筹措资金所支付的利息,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其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可在所得税前列支。
  六、关于销货退回问题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对销货退回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在此次汇算清缴工作中,对企业截止所得税申报期结束前发生的1993年度销货退回,可在199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调整。
  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成本费用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付款收入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依照收入与费用相匹配的原则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分期确定成本、费用。
  八、关于企业提取职工各项补贴、费用的列支问题
  企业为中方职工(包括正式工、合同工、退休补差人员)提取的职工劳动保险费、福利费、60元物价、住房补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
  企业为工作超过1个月的临时工、季节工提取的60元物价、住房补贴也可在税前列支,但不得在税前提取劳动保险费和福利费。
  九、关于企业报送税务及有关资料问题
  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无论盈亏、无论处于征税期或减免税期,均应在申报期限内向所属税务分局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及有关说明资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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