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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京国税发〔2003〕40号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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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发〔2003〕40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注: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本文件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处于建设期按预征所得税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完成建设期汇算并按正常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报送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时,应按财政部门制定的当年度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格式报送。


  三、《管理办法》中第十四条所提及的“滞纳之日”是指纳税年度终了满5个月的次日。


  四、《管理办法》中提及的《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总局下发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的格式自行印制、发放。其它所涉及的文书,亦由各局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


  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39号)自2002年度起废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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