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77
  • Tax100会员 27977
查看: 367|回复: 0

[天津市]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所〔2006〕8号)

470

主题

526

帖子

1141

积分

游客

积分
1141
2021-8-24 15:4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地税所〔2006〕8号
文件名: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9-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所〔2006〕8号


【注: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本文自2010年2月5日起全文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国税局直属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济适用房是指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对我市实行查帐证收的房地产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2%;非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计税毛利率暂定为25%。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纳税调整增加额=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税法规定应作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
纳税调整减少额=本期已转销售收入×计税毛利率+税法规定应作纳税调整减少的项目;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