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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3〕293号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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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4 15:3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293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本文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本文件相应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按15%的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通知》中涉及的财产损失,应按现行政策规定报税务机关批准后税前扣除。

  四、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2003年7月1日前发生的未预征企业所得税的预售收入,也应按《通知》规定进行征税。请各局依照《通知》规定,对房地产企业的预售收入进行专项清理,并在2004年6月底前,将清理情况及结果报市局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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