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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房产加名、减名、更名,契税还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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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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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4 14:5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四平税务
标题: 夫妻之间房产加名、减名、更名,契税还免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1Njc0MjUwMg==&mid=2247489678&idx=3&sn=8296445097b8bdabde5dee448d5155d1&chksm=ea235d87dd54d491b968f8f56a820d98450e1b09ca2550e104804fb8f19409704212b87b33f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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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的授权,明确了契税具体适用税率。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也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免税的具体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等事项的执行口径。
《契税法》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随着这一日期的来临,纳税人对契税政策的关注再次热了起来!今天我们针对纳税人咨询较多的一种情形——夫妻之间房产加名、减名、更名所涉及的契税问题做详细介绍!


《公告》第一条明确,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对此,不少纳税人朋友感到疑惑:夫妻之间房产加名、减名、更名,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应当依法缴纳契税的情形呢?

小编来给您答疑解惑
不属于!

1.现行有效的规定中,《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明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2.即将实施的《契税法》中,第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因此,不管是现行规定,还是实施《契税法》后,这项政策并未发生改变。只要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加名”、“减名”、“更名”或“变更共有份额”的,均免征契税。
来源:吉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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