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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税友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8月6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pdf
2021-8-24 14:25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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